大同大股東、台商鄭文逸2017年5月為爭取上市的大同(2371)董事會改選的董、監席次,涉嫌引入中國金主任國龍的8億境外資金,再和股市作手、丙墊金主聯手炒股,讓大同股價從每股5元一路狂飆到20元,海削12.5億元。一、二審均判他13年半、沒收全部犯罪所得,鄭文逸上訴三審失敗,全案定讞。雖然鄭文逸目前配戴電子腳環進行監控,但台北地檢署仍啟動全天候防逃機制,近期將傳喚入監。
除鄭文逸外,同案被告鄭文逸秘書張湘玲獲判3年8月有期徒刑、丙墊金主林振興9年10月、股市作手鄒興華4年8月、掮客張莒華4年定讞。至於協助提供境外資金協助鄭文逸炒股的中國富商任國龍,目前仍遭北檢通緝。
二審判決指出,鄭文逸尚未入主大同前,為了爭取大同2017年5月11日的董事會改選董、監事席次,結合中國金主任國龍等人之力,大量購入股票以「增加持股」並「趁勢炒作股價牟利」。而鄭文逸與張湘羚、鄒興華、林振興、張莒華及任國龍合謀匯集了32億元巨資,於2016年9月1日到2017年3月6日間共同炒作大同。
調查指出,鄭文逸、林振興、鄒興華3人利用實質掌控的親友證券戶,鄭文逸更指示張湘羚找來不知情的多位丙種墊款金主,掮客張莒華則幫忙找蔣姓金主墊款,他們全都依照鄭文逸指示的價格、數量下單,以「相對成交」、「相對委託而成交」及「連續高買低賣」等方式,製造交易活絡的假象,藉此操縱大同在集中市場的交易價格。
鄭文逸等人在121個交易日間,竟將股價從5.48元一路炒到20.65元,鄭文逸輪番猛炒大同,從中獲取暴利12億5717萬5304元。
二審認定,鄭文逸等5人雖然矢口否認犯罪,但依據他們實質掌控的證券帳戶及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匯款單據、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函及函附的大同股票交易資料、明細報表暨光碟檔案及紙本列印資料、集保中心公函及函附的集保資料附卷資料,炒股客觀證據明確。
此外,二審比對鄭文逸等人在調查局、檢察署、一審法院和高院審理時的供述,佐以證人說詞,認為他們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的「低賣高賣證券」。
二審考量,鄭文逸用實質掌控的金主帳戶鎖籌碼,是操縱大同股價的「主導者」,林振興、鄒興華為配合操作的「次要者」;張湘羚因受雇鄭文逸而奉命行事,張莒華則和鄭文逸有多年交情,想從中賺取利息(30萬元)才參與,二審據此區分刑度輕重,並追徵鄭文逸不法所得12億5717萬5304元,追徵林振興3億897萬1320元,追徵鄒興華2669萬 4490元,追徵張莒華30萬元。張湘羚無獲利免追徵。
鄭文逸上訴三審拚逆轉,由於去年9月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逃亡引發院檢連鎖效應,高院去年10月除了裁定鄭文逸境管8月,另命配戴電子腳環、居家監控設備及每晚到翌日清晨「定時限制住居」,而為了避免上訴三審有空窗期,高院今年6月間再裁定他自6/11起延長境管及搭配科技監控8個月。
最高法院審酌原判決認事用法沒有問題,駁回上訴,鄭文逸被判13年半定讞,確定吐還12.5億元的犯罪所得。最高法院已同步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據悉北檢已經啟動監控措施,近日將傳喚他入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