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立法院本會期最後一天,院會16日深夜三讀通過新住民專法,藍白挾人數優勢表決,確定法案名稱訂為「新住民基本法」,而非協商達成共識的「新住民權益保障法」,同時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統籌規劃相關事宜,並提供新住民學習語言資源以消除隔閡。
針對民眾黨於立法目的所提的爭議條款「政府對於不同國籍或地區之新住民,行政措施應一律平等」,由於民進黨團改支持國民黨團提出的修正動議,也就是院版內容,最後爭議條文並未入法。
朝野本會期多次協商「新住民基本法」、「新住民權益保障法」等草案,但雙方就法案名稱、保障對象、專責機構如何設置等關鍵條文出現分歧,雖朝野13日對於法案名稱訂為「新住民權益保障法」取得共識,不過因綠營質疑民眾黨立委麥玉珍偷渡中配取得身分證的相關程序,民眾黨團認為遭「抹紅」,宣布撤簽協商結論。
藍白提出的修正動議主張法案名稱訂為「新住民基本法」;在立法目的部份,民眾黨版明定「政府對於不同國籍或地區之新住民,行政措施應一律平等」;不過,國民黨團主張採行政院版,綠營支持未納爭議條款的版本,因此最後爭議條文並未入法。通過條文內容為:「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保障新住民基本權益,協助其融入我國社會,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蘇巧慧:陸委會、兩岸條例、港澳條例恐被架空
三讀條文明定,適用對象包含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且保障對象及於新住民子女;另外,新住民定義也擴及各國來台居留的專業人士、技術移民及投資移民。
在新住民事務專責機關設立前,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必要時得召開部會首長會議,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此外,條文也明訂,政府應每年針對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檢討並改進。為研擬、訂定或檢討相關支持事項,政府應每5年進行調查、擬定計畫,並將結果公開於網站。
此外,條文也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除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推動辦理新住民家庭各項照顧服務事項,如有需求亦可向基金申請補助;同時辦理維護新住民權益措施,包含通譯服務、提供新住民語言學習、保障勞動權益及媒體近用權等。
針對法案名稱改為「基本法」,民進黨立委蘇巧慧發言時指出,新住民專法若用「基本法」架構處理,在法律解釋上,由於基本法優於一般法,往後這部新住民基本法位階,將架空陸委會和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人民條例」;她質疑,未來法律競合要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