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打擊詐欺犯罪列為施政的重中之重,立法院今(7/12)三讀通過打詐四法中《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通保法》修正案三讀條文,增訂「網路流量紀錄」的,明文規定可比照通信紀錄,由檢察官許可後,可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後調取。
三讀修正條文明定,「網路流量紀錄」指的是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的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未涉及通訊內容的紀錄。
此外,三讀條文刪除調取通信紀錄須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限制,並增訂檢察官得依職權調取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的罪名,例如妨害電腦使用、脫逃、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明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於本案的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調取。
根據三讀條文明定,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及郵政事業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的義務。違反規定者,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遵行而仍不遵行者,按次處罰。
另外,這次修法也修正得通訊監察的罪名,新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資恐防制法、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及人口販運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以強化查緝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