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制憲基金會董事長辜寬敏於生前向中選會提出制憲公投,內容為「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臺灣現狀的新憲法?」。中選會認為內容不符合公投法規定而予以駁回。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制憲公投超越公投法界線,判決敗訴定讞。
判決指出,公民投票是人民依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行使憲法明定的創制、複決等基本權利的制度。目的在於對國家重大政策,直接表達有拘束力的意見。
然而法院認為,人民行使公投權利並非毫無界限,仍需遵循憲政體制,並在法律範圍內進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及第 12 條規定了憲法修改的程序,憲法修正案的提案創制權屬於立法院,由立法委員代議行使,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僅有複決修憲的權限,並無投票創制修憲的權限。
由於制憲公投案要求總統推動制憲程序,並對憲法的整體設計、國家定位、人權保障、政府體制及修憲門檻等事項,進行全面檢視與翻新。此種情況,已經不是純粹的憲法政策或制憲準備行為,因此不屬於公投法允許的「重大政策創制」。
此外,法院考量總統並無制憲權,即使該公投案通過,亦無法對總統產生法律拘束力。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認為中選會駁回系爭公投案於法無不合,維持原判決,駁回辦理公投的請求。
在聽證會時,提案方認為,重大政策形成,並不是國會專屬的權利,行政院有國政共同參與權限, 而人民當然也可以透過公投來參與。而前總統蔡英文已經宣示啟動修憲,應允許人民透過公投展現民意,賦予總統推動政策的民主正當性。
林佳和教授則指出,公投是人民的基本權,也是公投國民政治意志形成機制,如果沒有明文限制,應往最大化方向解釋,對於總統的統治行為,當然不應排除人民透過公投形成意見。
台灣制憲基金會論述與研究專員李坤融曾投書媒體表示,依據《憲法》第48條,總統有責任依據人民的意志,促進全民福祉。當人民透過公民投票程序來尋求制定新憲法的意志,總統應負擔起人民的請託。
李認為,憲法沒有明確載明總統職權。若依據憲法條文內容嚴格認定。總統推動的司法改革、年金改革,皆會有違憲的情況。而公投結果有督促政府效果,若民意都同意制訂新憲法,對於政府的政治行為,自然有影響。
不過中選會審查結果認為,前總統蔡英文宣示啟動修憲後,在野黨主席雖主張修憲應由立法院啟動,而非總統,但前立法院長游錫堃旋即宣告立法院朝野黨團共同聲明,成立修憲委員會。因此公投提案似乎已經達成,沒有必要再另外公投。
中選會也認為,公投提案的目的,似乎是「敦促」總統辦理權責事項,為法理上不受司法審判拘束的總統統治行為,基於同一法理,也不受公投結果實質上之拘束。因此此項公投提案,屬於公投法不允許的諮詢性公投。最終駁回公投提案申請。
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報導 圖片來源|台灣制憲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