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最新,政策新知,市民評論,政治動向,社會

立法院到底吵什麼?3 大「已二讀」通過草案一次看

2024-05-25

150 人氣

3
3
 

近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會改革法案)修正草案爭議愈演愈烈,立院已於 21 日二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二讀表決後,國民黨、民眾黨以人數優勢,暫時結束長達 14.5 個小時的表決,二讀通過共同提出的再修正動議,包括 21 條條文及「調查權之行使」章節。

下一步,24 日,立院將續審國會職權修正相關法案,目前仍有立委行使調查權、聽證權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等條文待審理。

立法院吵不停,到底吵什麼?藍、白、綠各執一詞

此次修法,鬧得沸沸揚揚。17 日才爆發嚴重衝突,造成 6 位立委送醫;21 日續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時,民眾集結在立法院場外抗議,主張「國會濫權,民主倒退,公民搶救,立院集結」,民進黨團指出,在立法院外群眾民眾超過 3 萬人。

民進黨團指控,藍白聯手擴大立委權力,恐造成立委濫權現象,未來立委握有調查權,恐將人民捲入,引發政治鬥爭,也可能對企業經營者產生影響。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則表示,已排案 24 日續審國會改革法案,力拚三讀通過,「民進黨團真的有比較好的版本,我們也絕對會支持,既然如此,能不能更有效的整合意見,來往同樣一個方向修法來邁進,我們還是期待在這個禮拜院會就能夠三讀通過。」

面對黑箱、不符合程序正義等質疑,民眾黨團指出,「國會改革法完全依照程序進行,令人遺憾的是,民進黨委員根本不想討論國會改革法,利用拖延戰術,如散會動議、程序問題,讓國會改革法停擺,迫使法案進入院會,並造謠法條沒有實質審查。」

國會改革法案通過了什麼?已完成二讀條文一次看

藐視國會罰則、質詢答覆|不得反質詢、拒答、隱匿資訊或缺席

二讀通過的內容,包括規範不得反質詢、不得拒絕答覆與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的義務,違者處新台幣 2 萬以上 20 萬以下罰鍰;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違反上述規定的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 5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 5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 2 萬以上 20 萬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此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人事同意權|改為記名投票,被提名人應提供學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資料

人事同意權部分,目前現行規定,是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二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依法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審查後提出院會改以記名投票表決,從交付審查日開始計算,審查期間不得少於 1 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的學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 7 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的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但就特定問題的答復及資料的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的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被提名人面對立委審查時,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的罰則,例如經院會決議者,得處 2 萬以上 20 萬以下的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國會調查權|立院得行使調查權,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資料

調查權部分,二讀通過藍白提議,立委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 10 萬罰鍰。

此外,二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的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此外,也通過民進黨所提出的修正動議,條文明訂,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裁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與尚未確定的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立法院也不得行使調查權。

此次造成爭議的項目之一,則是修法被質疑可能會干預公司經營者,即第 47、48 條條文: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 5 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配套罰責部分,二讀條文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二讀條文也明定,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處 1 萬以上 10 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國會改革的未來?24 日續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相關法案,須經三讀、總統公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引發各界關注。經二讀的議案,可以由 15 人以上連署會覆議,經表決通過後,得於二讀後繼續三讀;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完成三讀的法律案,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實行。

24 日,立院將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包括立委行使調查權、聽證權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等條文。

參考資料 / 中央社¹²UDN公視今周刊

延伸閱讀

公司內部小團體多、派系林立!主管該如何化解衝突、促成團隊合作?
談判中無法達成共識時,「各退一步」的技巧:先確認自己容忍度的底線
加入《經理人》LINE好友,每天學習商管新知

查看原始文章

分享: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