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俊文∕台南報導
北區里長流年不利,又有一位在位里長在選舉期間和對手激化對立,以散布「號外」文宣攻擊對手,經提告,四月三十日台南地方法院做成刑事判決,依違反選罷法一0四條之傳播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五個月,易科罰金一日一千元,褫奪公權一年,如五月底前不上訴,就要重新補選。這位鄭姓里長不服判決已決定要將提起上訴。
鄭姓里長和一位競選對手每次選舉必針峰相對,此次在競選期間發出一張「號外」文宣,寫「蔡老前前前里長又出來講笑話,每次選舉就出來說三道四到處騙票」。
文宣第二段要對手說明一位陳小姐收到五十萬現金封口費,又找署南醫院吳姓醫師開性功能障礙被拒絕,影射要掩蓋不名譽的妨礙性自主案件,說對手「為了性侵案請了三個律師,花不少錢吧?」但此案已由台南高分院判無罪確定,法官認為,前開不當行為足以損害對方名譽,並使選民有負面觀感、妨礙選民投票行為之正確性及選舉公正性,判刑五個月,還可易科罰金,較麻煩的是褫奪公權一年,若確定就會喪失里長資格。
北區公所表示,若里長放棄上訴,這屆任期尚有兩年餘,依規定得補選。里長被判褫奪公權的消息一出,至少四組人馬表達出馬競選的意願。
里長是廣義的公職,被判刑可以繼續做嗎?答案是只要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就得解除公職。
若里長任期超過兩年,一般都由區公所委派代理,指派人選各區不同,北區習慣里幹事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