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奇藝平台因被認定為中資,不僅無法在台運作,連代理公司負責人范立達也因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遭起訴,一審判無罪,但今天(8日)二審認定范立達等人負責的歐銻銻娛樂、斯翠明科技均聽命北京愛奇藝,並非單純代理關係,范立達從無罪改判5個月。
范立達今天下午在臉書發出《我依然相信司法》的3千字長文,除了痛斥這是一起不折不扣的政治案件,還大爆檢方、法官審理時的對話內幕,更痛斥檢方與法官「偽善」、「先入為主心證」,但仍讚揚了一審法官十分負責,讓他對司法仍保持信心,盼能還他清白。特別的是,范立達文中提到的一審法官,就是日前疑因壓力過大、不幸墜樓過世的士林地院法官李昭然。(責任編輯:殷偵維)
以下是范立達臉書全文:
我擔任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因代理愛奇藝業務,被士林地檢署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起訴的案子,台灣高等法院上午宣判,將一審無罪的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等到收到判決書後,我會再和律師討論是否提出上訴。
但在決定上訴與否之前,我還是有些話要說。首先,我必須大聲的說,本案是一件不折不扣的政治案件。
本案是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子。這個刑責,比誹謗罪的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還輕。本案偵查兩年多,調查局兩度約談我,均未有所獲,最後,檢察官竟然指揮三十多位調查員,兵分四路,翻箱倒櫃搜索本案三名被告住家以及公司,然後,再根據查扣到的資料,認定我們涉嫌犯罪。
最重本刑一年以下的案子,要動用三十多名調查員搜索?有前例可循嗎?如果不是因為愛奇藝的盛名之累,會如此勞師動眾嗎?
我永遠記得承辦本案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劉畊甫,他在最後一次偵查庭時,跟我們說,如果我們要認罪,爭取緩起訴,「也不是不可以,但總要先處理犯罪所得的問題。」什麼是犯罪所得?劉畊甫坦白說,這也沒有一個標準,但他決定用我們過去幾年在歐銻銻公司所領取的薪資作為基準。「如果你們願意把這幾年領到的薪資全部繳回,我就給你們緩起訴。」
看到我們幾個被告在偵查庭內面面相覷,劉畊甫還很「仁慈」的說:「因為我判斷你們幾個被告沒有脫產的可能,所以我就不先行查扣你們的財產啦!」天真的我們,還真以為檢察官如此仁慈,千謝萬謝後退庭。
繳回過去七年的薪資?這當然不可能。這些薪水是我們以勞力交換的代價,怎是犯罪所得?再說,薪水領到後,多半已都用以養家活口,所剩無幾,怎有能力全數繳回?再說,縱使是戒嚴時期最嚴格的檢肅匪諜條例,也沒有對被告抄家抄到這麼徹底的作法。我們究竟是犯了什麼天條,要被追繳過去七年的薪資?
在我們拒絕檢察官的條件後,果然被起訴了。之後,委請律師閱卷,這才知道,原來,檢察官在最後一次開庭前兩個月,已經動用一切手段清查我們的財產,還兩度偷偷向士林地院聲請扣押我們三名被告的全部財產,但兩度都被法院認為檢察官的理由不足,而予以駁回。
明白了嗎?劉畊甫這個偽善的傢伙,哪裡是認為我們沒有脫產的可能,所以不先行查扣我們的財產?他是想扣,但扣不到,在悻悻然之餘,還假情假意的賣人情給我們。台灣竟然有這樣的檢察官?虛偽至此!
幸運的是,本案一審審理時,我們遇到一位非常認真又專心的法官,他很仔細的詢問每一個細節,並充分閱讀了律師陳報的書狀。去年2月7日最後一次開庭時,他還在辯論終結後很客氣的問我們:「因為你們這件案子比較複雜,判決可能會寫比較久一點,這樣可以嗎?」我們沒有反對,但也不太明白,一件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子,判決書能寫多長?多久?
答案在去年4月18號出爐。法官為了這件「小案子」,寫了28頁的判決書。他鉅細靡遺的把檢察官起訴的每一項主張,都以法理依據逐一駁回。看了判決書,我非常感動。感動的原因,不是因為他判我們無罪,而是他在判決書中表現出來的認真與勇敢。他對法律及公平正義的堅信,讓他作出這件無罪的判決。
但檢察官當然上訴二審。本案在二審審理期間,三次開庭,台灣高檢署三次派出的蒞庭檢察官都不相同,而且一次比一次的檢察官更兇悍。我不知道這是不是史無前例,但三次開庭換三個檢察官,絕對罕見。
高院合議庭的審判長蔡廣昇呢?這人就不用說了。前幾天,《上報》還有一篇《無視偵查筆錄不實 高院法官的判決書竟這麼離譜》的評論文章,強烈批評蔡廣昇的審判品質。之前,一件縱火造成9死5傷的案子,被告被判過4次死刑,到了蔡廣昇手裡,也能改判無期徒刑。從這裡,就可以知道他的政治信仰與價值觀了。
果然,本案在審理期間,檢察官提出的主張,不管是聲請傳喚大量的證人、或是證人到庭後檢察官又突然捨棄訊問、或是在詰問證人時誘導訊問,法官都一律照准。但我們的律師眼見檢察官太誇張而跳起來抗議,卻被蔡廣昇斥退。
蔡廣昇是如此的偏頗,我當司法記者這麼多年,除了當年在審理政治案件時會遇著幾次外,真的沒有再見到過。
本案在今年3月6日最後一次開庭。在那次庭訊中,我忍不住說出以下的話:
我之前是司法記者,跑司法新聞將近12年。以往,檢察官都跟我說,他們是司法官,不是政治的工具、打手,我也一直都希望是這樣,但等到我們自己進到案件時,我們發現其實根本不是這麼一回事。歐銻銻公司從10 4年10月成立之後,我們召開記者會,昭告於世,我們也拜訪過文化部、經濟部、NCC、相關的部會首長都接見過我們,如果我們是一家違法成立的公司,我們敢這樣大張旗鼓做這件事情嗎?
我在106年被邀請到總統府擔任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委員,我不相信總統府找我去的時候沒有調查過我的身家。我當時已經是歐銻銻公司的負責人,若歐銻銻公司有任何違法的地方,我會被邀請進去當委員?我很羞愧,我身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委員,現在卻變成被告坐在這邊,被檢察官如此無盡的羞辱。
我一輩子奉公守法外,除交通違規外,我沒有違反過中華民國任何一條法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子,比加重誹謗罪還要輕,但為了這個案子,檢察官、調查局動用多少人力資源來辦?這樣投入司法資源是相當的嗎?過去類似40條之1的案子,有哪個案子檢察官在請求沒收時,有沒收被告過去幾年的薪資?這不是政治迫害的案件嗎?
我身為一個司法記者,我非常羞愧,竟然必須在這裡喊說這是政治迫害!但這難道不是嗎?過去有任何一項這樣的前例嗎?我們經營代理愛奇藝,在臺灣事業做得很好,搞到政府芒刺在背,但是又無法可管,所以在109年9月3日他才通過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這個項目表只禁止臺灣人民不准從事一個事項,就是不准代理大陸的影音平台。這難道不是因人設事嗎?這不是充滿政治性的行政命令?
但面對如此的政府,我們能說什麼?高院之前曾經審理過向心案,我們看向心案在受到司法糾纏時,我們是讀者,不知道他當時心裡的感受,但現在我們坐在這裡,我就完全能明白他的痛苦。審判長,你們可以改變這一切!一審法官已經還給我們清白了,讓我們不要再遭受檢察官無情暴力的政治對待,您們同樣可以還給我們清白。
但蔡廣昇顯然沒有被我的最後陳述打動。他面無表情的說,本案在5月8日宣判。聽到這件案子的判決書要寫兩個多月,我們當場就明白,他一定要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我們有罪,否則,他不會花這麼多時間來著墨這件判決。
最妙的是,在辯論終結後,檢察官還再補陳補充意見書,想要強化我們有罪的論證。坦白說,我以前真沒看過這麼認真的檢察官,辯論終結後竟然再提補充意見,這種事就算不是史無前例,也絕對罕見。
不出所料,今天高院果然做出有罪的判決。聽聞這項訊息後,我曾經想過,我還要不要為這件「小案子」再繼續與司法機關糾纏下去、再如此的消耗司法資源?但我又想到,一審法官是這麼努力的為我們的清白洗刷,如果我們接受二審如此不公不義的判決,我們真對得起一審法官的用心嗎?
所以,我還是想先等一等,等到收到蔡廣昇的判決書後,再看看他是用什麼樣的理由駁回一審的見解,改判我們有罪的。
寫了這麼多的文字,或許,你會好奇,這篇文章的標題為什麼是《我依然相信司法》?是的,我依然相信司法。因為,縱然承辦本案的檢察官劉畊甫是一名如此偽善的傢伙,縱然承審本案的二審審判長蔡廣昇是抱著先入為主的心證坐上審判台的法官,但想到一審法官在問案時的和藹、親切、認真,再想到他在判決書中表現出來的負責及堅信,我就相信我們的司法還是有希望的。
為了一審法官的用心,我真的還想要再爭一爭。我們案子一審的承審法官是李昭然先生(編按:日前疑似因過勞不幸墜樓身亡的士林地院法官)。我尊敬他,也永遠懷念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