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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今(23)天將針對死刑是否違憲進行辯論,聲請人共有37位死囚。本案爭點包含,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干預其他憲法權利,如免於酷刑、人性尊嚴等;死刑目的是否合憲,及若死刑違憲,有哪些替代的刑事制裁手段或配套措施?法務部的立場為堅持死刑合憲;死囚訴訟代理人(律師)則呼籲,讓人民瞭解死刑違反人性尊嚴、落實公政公約生命權、免於酷刑的保障是政府責任,政府不得反以民意作為保留死刑的理由。
憲法法庭定於今天上午10點至下午4點於司法大廈進行言詞辯論,本案聲請人包含37名死囚陳憶隆、黃春棋、張人堡、張嘉瑤、鄭武松、劉華崑、 連佐銘、蕭新財、楊書帆、呂文昇、施智元、劉榮三、王柏英、王鴻偉、陳文魁、沈鴻霖、陳錫卿、廖敏貴、唐霖億、沈歧武、蕭仁俊、廖家麟、徐偉展、郭俊偉、王信福、邱和順、連國文、李德榮、林旺仁、遊屺辰、蘇志效、黃富康、林于如、邱合成、彭建源、黃麟凱、沈文賓。
邱和順1988年被控涉入男童陸正、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2件謀殺案。由於本案有刑求、缺乏關鍵證據及無法推翻邱和順的不在場證明等疑點,被民間救援團體認為是冤案。當初違法刑求的員警於1998年遭判刑確定,邱和順則於2011年死刑判決定讞;陳憶隆與黃春棋涉1995年汐止富商黃春樹綁架撕票案,時任台北市刑大隊長侯友宜曾調查此案。陳憶隆與黃春棋2人2000年被判死刑定讞;另名同案被告徐自強則於2016年歷經更九審獲判無罪確定。
王信福1990年被檢方指控犯下「連續殺人」,並未到案,潛逃至中國10餘年,至2006潛伏回台遭逮捕,2011年被判死刑定讞。廢死聯盟指稱,本案因歷時甚久,導致相關證人無法傳喚到庭,僅根據未經過交互詰問之自白以及充滿疑點之證據。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今年3月20日表示,王信福案共同被告證詞反覆不一,且未經對質詰問、關鍵證人遭刑求、重新判認測謊無不實反應等疑點,籲請法務部研議提非常上訴及再審。
林于如則為37名死囚中唯一的女性,2009年她年僅27歲,因積欠賭債想詐領保險金,殺害自己的母親、毒死婆婆及丈夫,外界多以「驚世媳婦」形容,2013年判處死刑定讞。而憲法法庭15名大法官中,大法官蔡烱燉曾審理死囚王鴻偉案、大法官蔡彩貞曾參與死囚王柏英案、大法官尤伯祥曾任死囚邱和順辯護人,3人均迴避,本案審理大法官共12人。本案爭點包含,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權利、人性尊嚴等?
另外,死刑制度所追求目的是否合憲?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憲法法庭整理指出,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其適用的犯罪類型及對象是否應有所限縮?對於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國法而言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才符合憲法對於正當程序的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決確定後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
根據中央社報導,死囚律師主張,民意會受到各種主觀因素影響而無法確定可信度,且民意調查並非憲法上所承認得構成限制基本權的正當事由;而國際專家於審查我國兩公約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多次要求,讓人民瞭解死刑違反人性尊嚴、落實公政公約生命權、免於酷刑的保障是政府責任,政府不得反以民意作為保留死刑的理由。另一方面,法務部的立場則為堅持死刑合憲。
法務部認為,廢除死刑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形成共識,而非透過司法判決逕行決定,我國民意有超過8成民眾反對廢除死刑,不應該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除死刑。此外,目前大多數國家是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經由憲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違憲極為少數。法務部進一步強調,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等歷次憲法解釋,已經數次宣告合憲。
法務部說明,有鑑於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憲法法庭應維持向來死刑合憲見解。死刑議題在我國具有高度爭議性,在社會尚未有共識情形下,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可能引發國內社會對立及衝突,更侵越立法權決定,逾越權力分立界線,憲法法庭應將解釋後果評估納入考量,不應透過憲法判決主導刑事政策之形成,避免引發憲法機關間衝突及國內社會動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