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受理37名死囚所聲請的死刑法規範憲法審查,作為關係機關,法務部除堅持死刑制度合憲外,更強調大多數國家都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經由憲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違憲極為少數,而這些國家解釋死刑違憲也具共通背景,即立法、行政機關間有一致共識或「至少無對立立場」。
法務部指出,匈牙利、立陶宛、南非等國釋憲前後,立法、行政機關對於廢除死刑已有相當程度共識,反觀我國立法、行政機關都還沒共識,而民意還超過八成反對廢除死刑,不應該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死。
過去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都宣告死刑合憲,法務部認為死刑制度長期為我國憲政秩序所肯認,而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沒有改變,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時空環境無變遷,憲法法庭應維持向來死刑合憲的見解。
法務部表示,生命權固然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但並非不得以法律干預,就生命權的干預,一般認為憲法第23條的「限制」包括「剝奪」在內,而依法律允許剝奪生命的情況,並不當然違反人性尊嚴。死刑制度屬於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也不是以殘忍、不合人道的方式執行,非酷刑。
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具影響力的國家,仍保有死刑,亞洲國家也普遍存在死刑制度,日本與南韓都曾對死刑是否違憲審查過,但仍維持合憲判斷。法務部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並未要求廢除死刑,只是要求須限於情節最嚴重之罪,才能科處死刑,國際法上未絕對禁止死刑,禁止死刑並非有共識的國際法原則。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則在Gregg案中認為在極端的犯罪,死刑並非不能通過罪刑相當性的審查,死刑作為一極端刑罰,可適用於極端的犯罪。
因國內對死刑意見嚴重分歧,法務部認為基於「司法自制」,宜由行政或立法機關形成決定,尤其歷年調查,死刑制度都獲高度民意支持,憲法法庭應尊重民意及歷來死刑制度合憲性解釋結果。且在社會尚未有共識的情形下,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可能引發社會對立及衝突,更侵越立法權決定,逾越權力分立界線。
法務部雖尊重憲法法庭的法規範違憲審查權,但希望憲法法庭審酌我國歷史背景文化與歐盟國家迥然不同,不應將歐洲廢除死刑經驗直接移植至國內。憲法法庭歷次解釋認定死刑制度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維持死刑合憲見解,才能兼顧人權保障與社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