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某校家長會長疑涉入刑事案後,陸續有人提議應予解任改選,但學校家長會屬自治團體並非學校行政組織一環,其改選必須依據家長會設置辦法為之。由於現行家長會設置辦法並未規範各校家長會長的消極資格條件限制,學校僅能以柔性勸退方式處理,據悉該會長近日已自動請辭。南市教育局於去年11月獲悉後,為避免未來有類此情事發生,開始著手修訂家長會設置辦法,增列擔任家長會長的消極條件限制,該辦法預定將於4月底完成修訂程序,發布後將成為全國第一個「排黑條款」。
教育局表示,家長會設置是依國民教育法授權由各縣市訂定自治法規而來,是屬於非法人的自治團體,並非學校行政組織的一環,學校對其運作不能任意介入干涉。但因家長會長代表家長會,須依法參與學校許多重要會議和活動,因此家長會長的公共形象與行為操守相對受到矚目。
教育局表示,學校是道德教育場所,對家長會具有象徵性意義與楷模影響力的家長會長角色形象,應有較高的行為表現期待。由於現行家長會設置辦法並未規範擔任各校家長會長的消極資格條件限制,以至於家長會長若有違反法令行為,將衍生代表家長會行使職權顯有不當之疑慮,不能沒有適當的處置依據。
教育局在去年(112年)底著手進行的「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訂條文中,特別增列擔任家長會長的消極資格條件限制,或所謂的「排黑條款」,其內容為:「最近三年內曾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致擔任會長有損家長會形象或學校聲譽之虞者,不得擔任會長;已擔任者,當然解任。」,藉以提升學校家長會長的公共形象與楷模角色,並提供各校遵循依據,也可避免家長會長涉及違法行為對學校師生的負面影響。
教育局補充表示,新修訂的辦法於4月底前發布後,各校如發現已擔任家長會長之人員有上列情事,得主動依規定辦理,教育局獲悉後也會通知學校,辦理家長會長解任及改選事宜,期待轄屬各級學校的家長會,透過大家的共同努力,選出更適合的人選,營造更優質的教育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