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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評:民進黨真把政客說謊當權利

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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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代表民進黨參選立委的陽交大教授林志潔出席立法院國會改革法案公聽會。(林志潔臉書)
 
曾代表民進黨參選立委的陽交大教授林志潔出席立法院國會改革法案公聽會。(林志潔臉書)

四0三地震,打亂立法院國會改革逐條審查的議程,但原定的公聽會仍繼續舉行,專家學者對朝野「國會改革」法案提供諮詢意見,陽交大教授林志潔一番,「在野政黨提出的刑法藐視國會罪,連緘默和說謊的權利都沒有。」驚呆一眾人等,由於他曾代表民進黨參選新竹立委,他的意見相當程度具有「綠營代表性」,就不能不討論討論。

被告有不證己罪的空間,但偽證仍然有罪

首先,林志潔對「藐視國會入(刑法)罪」的疑慮,不無道理,畢竟身為政務官有其尊嚴,若只因為在國會備詢與立委嗆聲互槓或不承認己過、粉飾政府之太平,遭致民意惡感,就要背負「刑責」,懲罰未免失之太過,這也是為什麼民眾黨版本只有罰鍰而無刑責,至於國民黨版追究刑責,還是經過權力分立之衡平程序,諸如立法院會決議不夠,還要移送司法機關認定,否則國會成了太上法庭,豈不亂套。

但林志潔反對刑法藐視國會罪的論點似是而非,他說,「我國法律上被告可以保持緘默,可以『說謊』。」刑法和刑訴法,的確容許被告不必自證己罪的空間,但對「同案被告」却沒有這個權利,尚若說謊還是要吃上「偽證罪」;他還說,「一般法律案件,證人傳喚不來,也不會被認為藐視司法。」但他忘了,證人履傳不到,也有可能被「通緝」的,國會邀請聽證不到也無權通緝,而不論證人或被告,上了法庭第一件事就是宣誓法庭陳述皆為真。

反對藐視國會入罪,不必拿台積電當墊背

林志潔擔心,若藐視國會罪通過,沒有犯罪嫌疑的一般人民,若因為「傳喚」不到就被扣上罪名,那麼立法院可以要求台積電創辦人張忠謀來院備旬,不來的就可以藐視國會移權利金,同時,「立法院還能要求台積電出示其他國家企業合作、技術交流合約書等營業秘密,對科技業發展有嚴重影響。」

聞林志潔之言,真慶幸他沒當選立委,因為他對立法院、立法委員的權責顯然一知半解,甚至完全不通。第一,立法院監督的是行政院,而非民間企業,立法院憑什麼邀請台積電來院備詢?即使開公聽會(或聽證會),社會人士或非立法院監督範圍之政治人物(如地方民選首長),立法院只能「得邀請」,來與不來尊重當事人意願,及其衡量是否有利於公共政策與利益之反映;林志潔會拿台積電當墊背,很難不讓人聯想到立法院交委員通過成立「鏡電視爭議調閱小組」,但是,立委關注的不是鏡電視,而是NCC在發照與核准董監人事變更與其財務(股權轉移),有無包庇、怠惰。

公務員服務法以「誠信」為規範

第二,立法院監督對象是行政院,是政務官,公務員服務法明確規範:「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緳、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政務官當然是公務員,「說謊」肯定不是「誠信」,執行公務都得誠信而為,豈能在國會殿堂說謊?把國會職權與司法上被告有不自證己罪混為一談,這誤會未免太大。

至於人事同意權之聽證,要不要擴及中央各部會首長,可以討論,畢竟內閣閣員若個個都要聽證同意,內閣改組三個月大概都搞不定,政府運作豈不擺爛?但對現行必須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獨立機關人事,被提名人當然要「誠信備詢」,否則還沒當官就把「說謊」當權利,真上位了,還會以民意為重嗎?

地方公務員備詢說謊懲處,中央却以說謊為權利

事實上,行政院列席立法院備詢,以「說謊」、實問虛合、甚至反質詢,是民進黨蔡政府八年「新長出來的特殊政治文化」,扁政府時代都沒這麼離譜,但凡立法院嚴詞批評者,政務官的下場就是「辭官歸故里」,因為他們不為民意接受;但自蘇貞昌出任閣揆以反質詢為樂,政務官有樣學樣,把立法院當成選戰舞台,即使民進黨自家立委指著鼻子駡,都賴著好官我自為之者,結果就是地方選舉大敗,總統暨立委選舉搞出「雙少數」慘勝。

附帶一提,地方政府對官員列席議會備詢或提供資料的要求,就比行政院嚴謹,台北市政府甚至公文函知各機關學校人員,「應邀列席本市議會報告或接受質詢時,如涉有答詢時說謊、不實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答覆等違失行為,請依規定覈實檢討其行政責任。」果若有上述情節,除行政處分外,嚴重的還會移送監察院或逕送公務員懲戒法院。(推薦閱讀:風評:民進黨自宮,還想順帶閹割在野黨

有兩次大選為鑑,民進黨人或綠營學者專家,豈能繼續助長「政客說謊的權利」?甚至以「說謊的權利」貶抑國會改革的可能,國會改革阻力事小,政治文化愈趨下流事大,不能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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