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數位內容部整理
圖片 : 兒盟臉書
台北市1歲男童遭合格保母虐死案,引起全台眾怒。衛福部社家署上周五(3/15)找來雙北社會局、兒盟執行長白麗芳以及各方學者出席檢討會後,衛福部周一(3/18)到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報告「社會安全網推動情形及策進作為」,列出9點高達2000字文做通盤檢討。
不過,在衛福部長薛瑞元報告前,因立委不滿衛福部原報告內容只有2頁,臨時提案已通過退回衛福部周一的報告。
而兒盟執行長白麗芳則在周日(3/17)發出內部信,信件內容說,因為在媒體危機處理的過程做得不夠好,董事會希望她卸下執行長的職位,此舉引來兒盟員工不滿,認為董事會是提油救火。
目前有上百員工連署要求「請把白麗芳執行長還給兒盟」,批董事會是「提油救火」,還點名記者會上董事長林志嘉頻頻失言,才應該請辭。
衛福部:沒要求兒盟做人事異動
針對白麗芳被請辭,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衛福部社家署署長簡慧娟表示沒聽說此事,衛福部沒要求兒盟做人事異動,不會影響後續檢討工作,社家署尊重兒盟決定。
白麗芳在內部信裡提到,原本是想陪著大家一起走過這個風波,由於在媒體危機處理的過程做得不夠好,董事會希望她卸下執行長的職位,基於對兒盟同事的道義和情誼,及身為助人工作者應善盡的倫理,願意以外部專家的名義出席專案處理的委員會,也會一路陪伴相關的同事,希望一切能圓滿落幕。
兒盟員工連署:請把白麗芳執行長還給兒盟
不少員工看到內部信,發動連署「請把白麗芳執行長還給兒盟」,直指董事會臨時撤換執行長,讓員工士氣低落、感到灰心,更動搖了基本信念,「這個組織不是可以保護員工的組織。」
至於衛福部周一前往立院報告,從精進措施,從收養評估機制、收出養前安置服務、收養前兒童安置等列出9大精進討論方向,針對中央、地方相關處理狀況做檢討,衛福部並以督導不周向社會致歉,承諾未來將予以改善。
薛瑞元公開道歉,報告被批陽春:短時間確實無法寫出鉅細靡遺報告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薛瑞元今天的立院報告已經被退回,薛瑞元除了公開道歉外,面對立委陳菁徽詢問是否願意私下對受害小男童家屬道歉,他也回應願意,在接受媒體聯訪時提到報告問題,薛瑞元說上周五與各方開會,短時間內確實無法寫出鉅細靡遺的報告,會用口頭補充衛福部需要對哪些事情負責。
至於民眾在平台上發起「虐童致殘加重刑責;虐童致死者唯一死刑」提案,3天有逾2.2萬人附議通過連署門檻,機關須在5/14前回應提案,薛瑞元說,刑期是法務部業務,法務部會審慎評估。
衛福部專案報告內容:
(一)收養評估機制:現行制度將出養必要性評估交給媒合機構,恐有利益衝突問題。按出養童與收養家庭於媒合過程,媒合機構係依其服務進程,向收養家庭收取服務費用,此種方式恐影響出養必要評估結果。
加以地方政府在此過程並未有角色,難以針對出養家庭即時介入協助解決家庭經濟問題並提供適切福利資源與支持服務措施。因此,未來出養必要性評估,應由地方政府辦理。
(二)收出養前安置服務:現行收養前的兒童安置是由媒合機構決定安置的方式及安置的機構,並由媒合機構支付費用。
但是媒合機構本身可能缺乏照顧的資源,亦無長期具約束力的契約關係可以監督提供服務的機構或居家托育人員(保母),而且可能因為經費限制,無法選擇對兒童最佳的照顧方式或嚴選照顧的人員。
因此為確保兒少最佳利益,於收養前能獲得妥善照顧,未來要求由地方政府依「委託安置」程序,運用轄內安置資源提供協助,並支應相關費用,倘地方經費不足,中央將予以協助。
(三)收養前兒童的安置,不同於半日托方式有家屬可以檢視兒童狀況,如果採用全日托的方式,必須有更強的監督機制。對於提供全日托之居家托育人員,本部將儘速邀集各地方政府研商訪視頻率及訂定相關指引。
(四)現行居家托育人員接受委託照顧家外安置兒童,適用「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並已較一般居家托育人員規範嚴謹的資格條件、教育訓練、訪視頻率等;考量其所照顧對象多屬特殊需求兒少,有必要接受較爲嚴謹的監督。
因此本部將召集專家及地方政府重新檢視是類人員的資格條件、篩選機制的妥適性,及強化教育訓練、完善督導考核機制,並研議較優薪資待遇。
(五)從本案發現,收出養媒合機構社工的訪視可能不踏實、敏感度不足或過度信賴照顧人員的良善。為避免受到各種惡意欺瞞的情形而失去對兒少保護的功能,一方面媒合機構要強化社工之專業知能及對兒童虐待之敏感度與辦識能力,另一方面本部將邀集地方政府及專家學者研商下列事項:
媒合機構社工的例行訪視頻率、訪視時應注意事項的列表(建立checking list)、訪視報告應交給督導審視並報監督管理的地方主管機關,機構的督導或地方主管機關應對有疑義的個案安排再訪視。
除前述對於媒合機構第一線工作的加強之外,本部也將檢討「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加強對媒合機構本身的監督管理。媒合機構對所屬工作人員應提供的教育訓練及工作分配、對合作機構或托育人員的監督、以及確保對於兒少及家屬的服務品質的內控機制應一併檢討。
(六)從本案發現,新北市社會局介入本案主要是由社福中心提供對家屬在出養方面的服務,劉童的照顧部分則由家屬自行委託保母或交給兒福聯盟;台北市社會局僅於112.9.26 進行新收托訪視,最後於劉童死亡後居托中心接到兒盟通報。
新北市並未把劉童的情況通知台北市,台北市的新收托訪視也沒有掌握劉童屬於脆弱家庭且需要全日托的對象,所以需要加強訪視關心。其次,居家托育人員的平時考核機制,本部將邀集地方社政主管機關討論如何加強改善,以儘量避免不良份子混入。
(七)本部推動的「幼兒專科醫師」制度,以免付費的方式提供3歲以下幼童一名專責醫師定期檢查幼兒發展狀況。
推動之初均邀集各地方衛生局、社會局(處)說明。其中特別要求地方社會局(處)對育有未滿3 歲子女的脆弱家庭、接受政府委託安置及出養兒童、受監護兒童,應造冊予衛生主管機關,以利安排專責醫師關注兒童身心發展與受照顧狀況。
從本案情形來看,社會局(處)似乎並不熟悉此一制度,因此新北市和台北市社會局均未將該幼兒轉會衛生局,錯失專責醫師可能發現兒虐的機會,本部將強化宣導。
(八)本案涉及兒童出收養、兒少保護和居家托育管理三個面向,於地方社會局(處)可能由不同單位主辦。牽涉不同面向的單一個案,應以「個案為中心」的原則、「單一主責、多方協力」的方式處理。
地方政府分工非中央政府權責,地方政府應明確跨科(室)案件分工合作機制;如涉有跨縣(市)爭議者,再由中央協助釐清。
(九)檢討重大兒虐事件處理機制:依據本部「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組實施計畫」’地方政府接獲兒少因遭受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重大虐待事件,引致嚴重傷害及死亡之個案,應即召開「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組」會議,地方政府個案檢討結果應於會議結束後二周內提報衛生福利部,並建立決議事項列管機制。
規定中所稱「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是否包括保母,雖涉及本實施計畫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居家托育人員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的適用問題,但究其實,本案已屬重大兒虐案件,適用哪一程序只是內部分工的問題,地方政府社會局就可決定,無須請示中央。
當地方請示時,本部相關單位亦應以個案兒童為中心的原則思考回答,而非以確認機關內部分工優先的思考處理。中央、地方相關人員的處理態度偏差,本部應負督導不周的責任,於此向社會致歉,並承諾未來將予以改善。而未來屬重大兒虐案件之主管權責,則以負責保護服務體系之主管單位為主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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