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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議員鄭昱芸詐領21萬助理費 判關3年8月定讞確定要入獄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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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議員鄭昱芸將吳姓友人母子虛報為公費助理,詐領21萬餘元助理費,鄭女否認犯行,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4月,二審改判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鄭昱芸2018年12月25日起擔任新竹縣第19屆縣議員,她接續以吳姓友人母子為人頭,向新竹縣議會申報2人為公費助理,聘期分別為2019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24日,議會分別匯款11萬3674元、10萬4575元給吳姓母子後,2人再將款項交給鄭女,鄭女共計詐領21萬餘元助理費。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鄭昱芸「犯後毫無悔意,無從輕量刑空間」,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犯罪所得。

鄭昱芸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依照吳姓母子一致的證述和實際助理的證言,加上助理們和鄭女LINE對話紀錄,認為鄭女確實有相關犯行。

二審指出,鄭昱芸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取財物雖然不當,考量她擔任議員期間,確實服務縣民而辦理各項地方特色推廣活動,活絡地方社區事務,審酌詐領期間為8個月,若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改判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沒收犯罪所得,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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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議員鄭昱芸。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新竹縣議員鄭昱芸。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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