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陳建仁日前於立法院接受總質詢,針對立委提及的核二、核三延役議題,再度強調「核電雖然便宜,但未來核廢料處理及核電廠除役後的處理經費成本高昂;且核電廠若要延役也應有法律依據,按照安全規定仍要有2到5年時間才能繼續發電。」
首先,針對用過核燃料的處理,我國既有規畫已經相當完備,第一階段於廠內用過燃料池暫存5至10年;第二階段為廠內乾式貯存,貯存場使用執照一般為20至40年;第三階段為最終處置,於地下深層處置場進行長期存放。前述乾貯與最終處置設施的建置與營運費用,依規畫均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支應。此外,核電廠未來除役所需費用,亦由該基金支應。
其次,核電機組延役申請的辦法是管制機關自行訂定,辦法若有修訂必要,內部研議即可,不須透過立法院修法。電力公司欲將核電機組延役,必須於執照到期5年前,向管制機關提出申請並接受審查,此項規定是我國核安會仿美國核管會(NRC)的作法。不過,NRC要求的5年,其實包含安全審查與審查後電廠進行改善的時間。一般而言,安全審查可於兩年內完成;審查完畢且檢測通過後,在確認可安全運轉的情況下,機組便可先行重啟或持續運轉,改善工作則繼續執行。
核二、三延役1年可發電310億度電,電價不需調漲,每年就可幫台電每年賺進520億元,有助抑低虧損幅度。行政院放著便宜的基載電力不用,偏偏選擇成本昂貴的再生能源與火電;然後敲鑼打鼓地強調,為避免台電持續出現嚴重虧損,必須進行全民買單式的補貼,也必須全面調漲電價。
<p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16px; font-family: " new="" microsoft="" jhenghei",="" "microsoft="" sans-serif;="" font-size:="" 18px;=""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這不正是能源政策錯誤嗎?(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