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蔻2022年在《民視》製播的「辣新聞152」節目中,指稱前中姐冠軍張淑娟就是當年時任台北市長參選人蔣萬安之父蔣孝嚴「晶華緋聞案」女主角,並大爆其私生活。台北地檢署起訴周玉蔻妨害名譽,NCC也對《民視》分別開出40萬、20萬及5萬元等3張罰單;《民視》打官司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NCC裁罰有理,判《民視》全部敗訴。可上訴。
MCC認定,民視公司經營「民視新聞台」、「民視台灣台」頻道,在2022年9月22日製播的「辣新聞152」節目中,揭露張淑娟的姓名、肖像、經歷、職業及其私領域生活,由於該節目未經張淑娟同意就公布其個資,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也沒有增進公益的必要性,形同公審。NCC審議後重手開出3張罰單,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裁罰《民視》40萬元、依《廣播電視法》裁罰《民視》20萬元,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裁罰《民視》及董事長王明玉共5萬元。
不過,《民視》不服處分提告抗罰。《民視》主張,NCC的諮詢會議遴選和召開程序有瑕疵,而且聲稱蔣萬安和其父蔣孝嚴都是政壇知名人士,具有政治影響力,因此私領域的行為會讓一般民眾做為判斷品德及誠信處事的參考,節目討論的內容有關公益。況且,張淑娟也曾獲選中國小姐並受訪,也有媒體將其家族關係製表,因此,節目討論的內容都屬於公開資訊,又和公益相關,沒有違反《個資法》問題。
《民視》也認為,為落實旗下新聞台及相關政論節目之新聞自律功能,公司設有專家學者參與的「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本於媒體獨立自主、自律精神、道德良知與社會責任,落實服務公眾知的權利,亦制訂「電視新聞自律規範」,縱使節目違反《個資法》,《民視》已制定電視新聞自律規範並定期召開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可證已盡到防止義務。
《民視》主張,節目中出現的言論,是主持人周玉蔻針對晶華緋聞案所為的事實敘述及評價,屬於政治性言論,應受較高程度的保障。加上周玉蔻評論的對象是蔣萬安,不是一般市井小民,市長參選人本就應開受民眾監督指教,且市長參選人有各種澄清機制與管道,這是開放的自由民主社會必須容忍的。
《民視》也解釋,檢方已將名嘴周玉蔻、蔡玉真起訴,張淑娟另請求2000萬賠償,倘若節目內容有不當,張淑娟可以尋求刑事或民事司法救濟,本案應屬於個人私權糾紛,不涉及公共利益,更沒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情形,不該裁罰電視台。
不過,北高行審查後認定,NCC的裁罰程序完全合法,合議庭也認為,節目播送與公共事務無關的晶華緋聞案及持續討論蔣萬安的血統身分議題,已經涉及「事實指涉」,不屬於政治性言論;而且《民視》明知討論的議題受限時效和歷史因素,確實難以查證,卻沒有加強內控編審機制,放任節目討論議題時以「爆料」、「浮誇」的方式影射特定人,已經危害社會道德、倫理觀念或正面價值,有妨害善良風俗的問題。
合議庭認為,該節目不但影射第3人捲入緋聞案,還臆測蔣萬安的血統身分等內容,刻意連結選舉議題,不利公共議題的理性討論及民主言論環境,有違公共秩序的維繫,悖離新聞評論節目應客觀、公正的製播原則,已經達到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程度,而且不符合《個資法》免責的範圍,因此不採信《民視》的主張。
北高行據此認定,NCC裁罰有理,判《民視》3案均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