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八里「媽媽嘴」咖啡店雙屍案,死者陳進福兒子陳曄、陳晞向凶嫌謝依涵、咖啡店老闆呂炳宏、陳唐龍、彭元忠4人和媽媽嘴企業公司索賠,更二審2021年判決呂炳宏、陳唐龍、彭元忠應和謝依涵連帶賠償631萬8820元,最高法院今廢棄判決,再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被害人張翠萍的母親李寶彩也另案提告求償,最高法院2017年6月判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3人與謝依涵應連帶賠償張母368萬多元確定。
「媽媽嘴」女店長謝依涵2013年2月16日晚間,將安眠藥摻入常客陳進福與其妻子張翠萍飲料中,迷昏兩人後,陸續將他們帶到紅樹林殺害,並拿走張婦隨身包包,盜領存款;謝依涵26天內四度更改供詞,法院曾三度判決死刑,但最終仍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陳進福兒子陳曄、陳晞要求謝依涵、呂炳宏、陳唐龍、彭元忠4人應連帶賠償兩人各515萬9410元,總計為1031萬8820元;一審判決謝依涵應賠陳曄、陳晞各315萬9410元,二審認為「媽媽嘴」公司也須連帶賠償,判決被廢棄;更一審仍維持判謝依涵單獨賠償,但判決再度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更二審認為謝依涵殺人行為無從割裂,她從下藥之際就著手殺人計畫,認定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故意不法殺害陳進福。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共同出資經營咖啡店,並雇用謝女擔任店長,與她有選任、指揮及監督關係,具有實質「僱傭關係」,是民法所規定的「僱用人」。
更二審認為呂炳宏等3人未善盡監督及管理的注意義務,讓謝依涵有機會殺害陳進福,3人又無法證明有盡注意義務,依法應與謝女負連帶賠償責任,經計算喪葬費、精神慰撫金後,更二審判4人應賠償陳進福的兩個兒子各315萬9410元,共計631萬8820元,判決今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民法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起凶殺案牽扯出商家需不需要為員工的個別行為負連帶責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