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長陳凱凌於2022年,涉嫌向營建業者索賄,還要求安排性招待,遭檢方起訴,台南地院一審判陳凱凌8年徒刑。然而,台南高分院今天(31日)於二審撤銷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詐欺得利等罪,改判6年5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台南地檢署於2022年3月接獲陳凱凌一案,並指揮台南市調查處成立專案小組偵辦,在同年12月21日展開搜索,於陳凱凌住處查扣用牛皮紙袋包裝的10萬元,加一家工程公司名片,及其餘20萬元現金,檢方訊後於隔日凌晨當庭逮捕,向台南地院聲押獲准。
陳凱凌在任職於台南市經發局前,也曾任新竹市都發處處長、桃園捷運公司總經理等職務,另外在高雄市的捷運公司、建設局、市政府都有服務經驗。然而,檢方指出,陳凱凌在擔任桃園捷運公司總經理期間,認識某營建工程公司的黃姓業者,至此不斷以經發局局長之名,向對方索賄。
起訴書指出,陳凱凌向黃男宣稱可利用職權,讓黃男的營建公司得標,向黃男索賄6次,共180萬元。陳凱凌還在疫情期間,要求黃男從台中請「海派酒店小姐」到台南某鋼琴酒吧陪酒,再轉往摩鐵接受性招待、約砲等,費用同樣由黃男的營建公司支付,總計6次,花費高達14萬餘元。
此外,陳凱凌在任職經發局局長時,曾買下中西區中華西路一棟大樓二樓,雙方談攏房屋總價為2168萬元,但陳卻再要求廠商加上400萬元「裝潢準備金」,向彰化銀行超貸2180萬元,並拿取400萬元回扣,等於用剩餘的百萬元支付本息「養房」。陳凱凌後續更假借委託友人購買股票,分次以現金支付友人,掩飾犯罪所得,涉犯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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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陳凱凌的違法行徑曝光後,妻子已經對他提出離婚訴訟,台南地院一審則判處陳凱凌合併執行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441萬餘元。
一審時法官認定陳凱凌坦承犯行表現悔意,不過,陳凱凌卻在二審時態度大變,推翻已認罪的部分,改口僅認《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對此,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天二審宣判,駁回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詐欺取財、洗錢等上訴,但撤銷詐欺得利、財產來源不明等罪之原判刑,改判合併執行6年5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