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408號太魯閣號列車2021年4月2日在花蓮清水隧道撞上滑落邊坡的工程車,釀成2名司機員、47名乘客死亡的悲劇,另有逾200名乘客受傷,監察院認定前任台鐵局長張政源、時任交通部常務次長兼台鐵代理局長的祁文中與台鐵局工務處前處長陳仲俊3人有違失,提起彈劾,懲戒法院16日判張、陳2人各降一級改敘,祁記過1次。
判決指出,K51標工程(案發處)於2019年3月19日召開施工前危害告知暨施工協調會議,已說明本工程屬於鐵路沿線施工,危害因素包括倒塌、物體飛落,並重申施工期間、停工期間,均應管制人員進出、設置安全擋塊或支柱等防護措施。
惟2019年4月26日開工後,交通部、台鐵勞安處等部門三度稽查、三度工地現場督導,多次指出工區進場管制機制、安全護欄均有不足,但承包商始終未改善,台鐵、監造、專案管理廠商亦未督促改善,未盡到應有職責,無妥善稽核制度;亦有多名K51標施工人員未受安全講習。
懲戒法院認為祁、張、陳3人未能督導下屬告知工地人員台鐵緊急聯絡電話,也沒依「職業安全衛生計畫」督導承包商將緊急聯絡電話製成卡片,以備不時之需,欠缺工地風險危害意識,漠視安全文化,終釀事故。
懲戒法院表示,台鐵2018年間發生普悠瑪號列車事故,張政源而後接任台鐵局長,卻未記取教訓,未落實行車安全相關事務及有效稽核廠商依約行事,使得K51標工程久久不能改善,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陳仲俊2017年3月間即為工務處長,卻對K51標工程長期缺失未能督促改善,且未規劃妥善稽核制度供長官研究採行。
祁文中雖2021年1月16日起才代理局長,但2016年10月7日就任常次,長期在交通部服務,應格外注意落實行車安全及確實執行委外事務,卻仍於代理第75日時就發生本次事故。
懲戒法院考量全案情節嚴重,張、陳2人責任重大,各判降一級改敘;祁代理時間不長,情節較輕,記過1次,可上訴。本案由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審理,成員為審判長張祺祥、陪席法官葉麗霞、受命法官周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