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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論自由違憲? 馮光遠、張大春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言辯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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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今針對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召開言詞辯論。(記者楊國文攝)

憲法法庭今針對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召開言詞辯論。(記者楊國文攝)

2023/12/25 14:2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媒體人馮光遠、作家張大春、卡神楊蕙如等人因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等罪遭判刑,及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等多位法官認為刑法公然侮辱罪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共有31案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召開言詞辯論庭,法務部認為合憲,刑法公然侮辱罪保護的法益是名譽權,也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和釋憲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展開數波激辯,將於三個月內宣判。

違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項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常見的就是辱人三字經、穢語、破麻、廢物、白痴、醜女、渣男等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的言語;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馮光遠曾因譏諷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混蛋、爛咖、下流胚」,被判罰金5000元,亦被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提告,依公然侮辱罪判有罪確定;張大春則因批評已故媒體人劉駿耀「下流、可恥、腦子裝屎」,而被判罰金3000元。另外,楊蕙如2018年間涉與蔡姓男子在網路帶風向,批評我國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與官員「爛到不行」,被高等法院依「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判刑5月確定,均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上午10時起召開言詞辯論庭,邀請聲請人馮光遠、錢建榮等三位法官、訴訟代理人、法務部、兩位專家學者到庭陳述。

法務部由檢察司長郭永發代表陳述指出,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規範目的是保護人民名譽權,立法目的正當,名譽權、言論自由發生衝突時,兩者應不分軒輊受保障。民事損害賠償雖然有「填補損害」的功能,但有更多被害人想透過訴訟獲得自我辯白機會,而且,被害人遭匿名散播侮辱言論,可能連加害人身份都無法確認,民事訴訟無法完全取代刑事處罰。

另從各國立法勢觀察,如日本2002年修正公然侮辱規定,不改變構成要件,只提高刑度,反映南透過網路散布侮辱性言論的高度可罰性趨勢。

張大春未到庭,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指出,公然侮辱罪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已逾必要程度,違反比列原則,而公然侮辱罪以刑罰作為限制手段,並非最小侵害手段,現行民事救濟途徑與公然侮辱罪在遏阻侵權行為上確有替代性,也較刑罰規定更為有效。

馮光遠今親自出庭指出,兩案被判有罪的事實,是因對「政治人物」可受公評之事表達不滿,憤而於「自己部落格或臉書」以尖酸刻薄的言論評論時政,此屬於政治性言論,但刑法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卻未針對合理意見評論中,較為尖酸刻薄而形式上可能符合公然侮辱構成要件 的言論予以保障,是對政治性言論的嚴重干預,也違反比例原則,已違反憲法障言論自由的意旨。

憲法法庭今針對公然侮辱罪召開言詞辯論,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右上)主張刑法公然侮辱罪合憲,保護的法益為名譽權,乃憲法保障的基本權。(記者楊國文翻攝)

憲法法庭今針對公然侮辱罪召開言詞辯論,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右上)主張刑法公然侮辱罪合憲,保護的法益為名譽權,乃憲法保障的基本權。(記者楊國文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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