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綠能產業蓬勃發展,日前在野黨質疑營收上百億的「雲豹能源」及旗下18家子公司,董事長是現任民進黨立委賴品妤的父親、前立委賴勁麟。當賴品妤是監督政策和預算的立委,賴勁麟是民進黨新潮流派系要角,雲豹能源也曾捐大筆政治獻金給新系立委候選人,政商之間是否可能互相「投桃報李」呢?
確實,許多公職人員掌管公共資源的分配和監督,小至數百元的開會茶點,大至上百億的器材採購、公共工程、國家政策。為了確保公職人員恪遵清廉分際,我國也有許多檢視、監督的法規,陽光4法當中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利衝法)》就是其中之一,如果有人趁機中飽私囊或讓親友從中牟利,會被依法重罰,就算是無心之過也一樣。
《利衝法》設計偏重定義對象和裁罰,而預警的重責大任,目前主要落在監察院及法務部。其中法務部廉政署在全台公務機關共設有一千多個政風機構,三千多名政風人員均由法務部廉政署遴派,他們秉持「預防重於查處」、「風險管理勝於危機處理」的精神,透過宣導、查核、監辦等方式,幫助公職人員辨識並迴避潛在的利益衝突。
政風資歷30年的文化部政風處處長葉建華,歷任法務部政風司、臺北市稅捐處、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警政署、空中勤務總隊、國貿局、移民署、國防部及廉政署防貪組等10多個不同機關。在接受《關鍵評論網》專訪的過程中,幫助讀者用最簡潔清晰的方式認識陽光四法中,這部經歷2次修訂、實施24年《利衝法》。
6個QA讓你了解「利益衝突」的眉角
Q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的對象有哪些?
12類公職人員(包括依法代理執行職務的人員)包括:
1. 總統、副總統。
2.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3. 政務人員。
4. 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5. 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6.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7. 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8.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9. 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10. 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11. 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12. 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葉建華指出,利衝法的權責機關是分由監察院及法務部負責,上述適用對象大部分是由監察院受理調查及裁罰,所以利衝法實施成功,監察院功不可沒,尤其像第6、7、8類適用對象範圍較大,哪些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認定上比較容易發生疑義,這方面的認定就有賴監察院全力宣導了。
舉例來說:
● 第2條第1項第6款,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包括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如台電、自來水公司、捷運公司。
● 第2條第1項第7款「公法人」: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 第2條第1項第8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國家衛生研究院、法律扶助基金會。
葉建華表示,《利衝法》實施24年來,經過監察院和法務部廉政署全力「宣導宣導再宣導、查核查核再查核」,利益迴避的觀念已逐漸深入人心。法務部廉政署遴派到各級機關的政風人員,擔任公正、獨立的機關守護者,政風人員會根據機關的特色和需求,提供適切的提醒和法律建議,以避免觸法。
葉建華說,政風人員不追求揭弊的數字績效,目標是協助機關做好風險管理,因為公眾信任的提升是無價的。全國1000多個政風機構,若能每天化解一個利益衝突案,民眾對政府廉能的信任度就提升一些,也能大幅節省調查和裁罰的行政成本,有助於清廉政府的永續建立。
不過,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公立各級學校,這3個機關雖適用適用《利衝法》,卻不適用《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沒有政風人員協助把關,機關內適用利衝法的公職人員對利益衝突迴避的觀念較弱,容易踩線,這是經驗豐富、身經百戰的資深政風人員也難免感到力不從心之處。
舉例來說,民意代表的關係人,通常身兼地方社團或非法人團體的理事長、宮廟主委等職務。關係人推動社團業務或節慶活動時,常會向行政機關申請補助,而民代則要監督行政機關,這些補助的申請核發,如果不注意就會踩線違反利衝法。
Q2. 哪些「利益」可能發生「衝突」?
在法規的定義上,利益有分為「財產」和「非財產」兩種。
1. 財產上的利益: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利益,例如貴賓卡、會員證、招待券。
2. 非財產上的利益:有利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的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等人事措施。
那麼,有哪些情況下會違反《利衝法》呢?以下呈現幾個例子:
1. 政務官的妹婿開公司,參與該政務官任職的機關未經公告程序辦理採購案因而得標。
2. 公立小學校長聘用自己兒子擔任該小學代課老師。
3. 鄉長開會帶同仁去妻舅開的餐廳聚餐消費,事後並用公款核銷。
4. 機關秘書室主任得知某採購案得標公司有人力職缺,便告知該得標公司使自己子女去應徵並獲得錄取。
5. 地方政府數個未經公告程序辦理採購標案,由地方民代之配偶擔任負責人的某旅行社得標。
這些狀況都有可能違反《利衝法》。
Q3. 有些交易或補助的金額很低,會不會有情輕法重、裁罰過苛之虞?
有些人可能會有疑問,金額再低都會違反《利衝法》嗎?對此葉建華表示,2000年7月12日公布施行的舊法確實有可能有此疑慮。
舉例來說,偏遠鄉鎮很可能只有一家小吃店,又是鄉鎮長的兄嫂開的,如果該鄉鎮公所因開會或辦活動而就近向這店家採購便當,而採購及核銷便當費時,該鄉鎮長沒有利益迴避,按照舊法至少就要罰100萬元,那家小吃店也會被罰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經過大法官716號釋憲及2014、2018年二次修法,現行規定已經訂有配套,能兼顧可行性、合理性,同時展現約束力。目前針對交易或補助行為的規定,已從「全面禁止」改為「原則禁止」,有6種例外狀況可以排除,其中一種狀況就是「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或交易」。
原則禁止,但可以補助或交易的例外規定:
1.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
2. 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3.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4. 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5. 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6. 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以上述訂便當為例,如果便當費每筆金額在1萬元以下,同年度同一個店家交易合計金額不超過10萬元,則是例外依法可被允許的。
現行法令也規定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在依法投標或申請補助前,都必須遵守「事前揭露義務」,也就是說,這些關係人必須主動填表,據實說明並自行揭露身分關係。事後,政府機關也必須將相關資訊公開在官網上,讓全民檢視。
葉建華說,這正彰顯廉能政府最重要的精神:讓陽光照進來,一切公開、透明,讓人可以檢視。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中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也就是所謂的「旋轉門條款」。
這是為了防止公務人員仗著與原機關交情好而享有特殊待遇、涉及不當利益輸送。然而,《公務員服務法》的主管機關是考試院銓敘部,不是監察院或法務部,因此「旋轉門條款」和《利衝法》並無直接關聯。
Q4. 所以,公職人員需要遵守那些義務和行為規範呢?
綜上所述,12類公職人員及其6類關係人需要遵守下列的義務和行為規範:
1. 配合調查之義務
2. 迴避義務
3. 假借職權圖利禁止
4. 請託關說禁止
5. 交易或補助行為禁止
6. 事前揭露義務
如果違反上述義務和行為規範,將會面臨下列的處罰:
1. 違反自行迴避義務: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2. 違反職權迴避義務: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3. 違反接受調查義務: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4. 違反身分揭露義務: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5. 假借職權圖利: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6. 請託關說: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7. 違反補助或交易行為:依補助或交易金額級距處罰
如果發生公務人員觸犯《利衝法》的狀況,以下8種官階較高的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會由監察院負責進行開罰:
1. 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人員。
2. 各級民選機關首長、民意代表。
3. 少將編階以上之人員、本俸6級以上之法官和檢察官。
4.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
5. 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或相當簡任12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
6. 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
7.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的董事、監察人。
8.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
其他非屬監察院負責的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則是由法務部負責。
Q5. 如果發現有利益衝突問題該怎麼檢舉?檢舉者會受保護嗎?
若民眾發現有利益衝突的情事,各個政府機關內的政風單位或法務部廉政署(官網檢舉和申請專區)都會受理檢舉,可以匿名,但希望能留下一個可以聯絡到檢舉人的方式。
葉建華表示,政風單位及廉政署都會盡到保護檢舉人的義務,嚴格保密檢舉人的身分、個資,他強調「不要怕,就算是大官,我們也不會洩漏出去。」
檢舉人可透過電話或email等方式,針對「人、事、時、地、為何、如何」這6個要件提出說明,如有相關資料,也可以附上。
收到檢舉之後,相關單位就會啟動調查,且政風單位得依照《利衝法》第15條的規定,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據以查證公職人員有無違反利衝法規定。
Q6. 檢舉者真的有保障嗎?
許多有心檢舉的人,可能會擔心身分曝光後遭到報復而退縮。
雖然有《證人保護法》這樣的現行法規,不過此法目的在保護刑事案件證人的人身安全,如果揭弊者和違規的公職人員均不構成刑事案件,就不適用。
目前,行政院已在2019年間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第3條定義弊案包括「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得處以罰鍰之違規行為」,區分公、私部門揭弊者,並明文禁止不利揭弊者的人事措施、揭弊者法律責任減免要件、人身安全及身分保密等保護,也有揭弊者權益維持及喪失保護等例外情形。
不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在立法院未完成協商,又逢立委屆期不續審,目前還停留在草案階段。行政院2020年將此法的推動增列為《開放政府行動方案》,並再次承諾推動立法,廉政署網站也架設「揭弊者保護專區」,增進全民參與及資訊透明。
今年(2023年)6月,行政院召開第4次草案協商會議,7月法務部將第6版草案送行政院審查。未來立法動向,值得全民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