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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崎掩埋場「陰魂未散」 王定宇領銜提修法解決「殭屍環評」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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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龍崎區以惡地地形聞名,卻受設置掩埋場之爭議影響了20年。(資料照)

台南市龍崎區以惡地地形聞名,卻受設置掩埋場之爭議影響了20年。(資料照)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台南市龍崎區牛埔里歐欣掩埋場爭議20年,經濟部去年12月以當初的興辦事業計畫書所依據之事實有所變動為由,發函廢止歐欣公司「南區(龍崎廠)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興辦事業計畫書」。然而,歐欣案環評審查結論仍未廢止,因現行環評法並未就開發許可之廢止訂有相關規定。地方居民高度憂心,掩埋場隨時都可能捲土重來。為此,在地民進黨立委王定宇領銜提出修法,並適用修法前案件,盼讓歐欣案等老舊還皮案件不再有開發可能性。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6)日排審「《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16條之2條文草案」。提案說明內指出,現行《環評法》針對實務上許多通過環評或環差的開發案,其開發計畫之許可文件事後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該環評或環差審查結論卻無實施期限及條件之效力規定;如果開發單位未主動提出要求廢止審查結論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讓這些無開發許可文件之開發案件依法「退場」,影響國土資源之合理保留或運用。因此,現行法規確有修正增列環評或環差審查結論失效規定之必要。

王定宇在提案報告時直指,環評原本是跟著開發許可而來的;但開發許可被廢止後,環評卻必須由提出方申請才能作廢,產生「殭屍環評」盤據地表,也讓地方居民產生疑慮與擔憂。此次修法,希望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開發許可等興辦計畫,或停止展延輔導作業要點等前提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廢止該已經無需再作用的環評,避免居民疑慮。

王定宇直指,蔡英文總統與前行政院長蘇貞昌都宣布停止龍崎掩埋場開發,但環評卻還是像是幽靈一樣地盤據,因此才會提出此次修法。

環保署長張子敬對此表示,針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之開發行為,其「環評審查結論」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之「開發許可」,分屬不同法規依據所作成之行政處分。現行《環評法》並未就開發許可之廢止訂有規定,意即開發行為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開發許可」文件,其「環評審查結論」仍有效力。

張子敬提到,針對外界關切老舊環評案件退場,環保署透過推動行政程序精進環評案件退場機制,逐漸累積成效。環保署2015年7月2日針對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開發行為,事後因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但開發單位因故不繼續實施開發行為之處置步驟函文,開發單位主動提出申請廢止環評審查結論,迄今已達68案。

對於仍準備再開發的案件,張子敬表示,若超過3年才要開發,會依據《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要求提出環境評估分析。若是停工後再復工的案件,也會依據《環評法》第18條要求提出環境調查報告,讓隔一段時間又要繼續施工的老案,重新回到環評審查機制做審查。

張子敬也說,針對環評案件退場機制,環保署2019年5月22日發函縣市政府,自2019年6月1日起,召開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評報告書初稿時,若就開發行為將做成「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審查結論時,須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於審查結論中載明行政處分失效規定,將「本案自公告日起逾10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開發單位得於期限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展延審查結論效期1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5年」等文字納入審查結論。

針對王定宇等立委所提修法草案,張子敬說,針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經廢止開發許可之案件,理論上廢止後就不應有機會再做開發;然而,民眾認為環評審查結論還在,仍有機會取得許可再次進行開發。因此,環評審查結論若能廢止,大家會比較安心。若經修法通過後,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開發許可後,原本依據所審查的環評審查結論也會隨之失效,作法上更周延,讓民眾更安心。因此,針對修法,環保署表示尊重,沒有特別意見。張子敬也坦言,此修法主要就是影響龍崎案。

依據王定宇等人所提之增訂《環評法》第16條之2草案,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本法修正前已公告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結論,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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