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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 邱太三:牟利未必是主要目的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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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邱太三坦言,許多暴力犯罪的目的未必是牟利,目前的法律規定可能有問題。(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法務部長邱太三坦言,許多暴力犯罪的目的未必是牟利,目前的法律規定可能有問題。(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中國疑似資助特定團體在台犯罪,卻因該團體未必以牟利為目的,而難以適用刑責更重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務部長邱太三坦言,許多暴力犯罪的目的未必是牟利,目前的法律規定可能有問題。

現行「組織犯罪條例」對「犯罪組織」之定義,已於年初修法鬆綁。原先對於犯罪組織之定義,是該團體要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等於是要有幫規、入幫儀式等傳統黑幫,才能適用。

但有鑑於現行黑幫均已合法化、公司化,詐騙集團的樣態也完全迥異於黑幫。故於今年初修法,刪除犯罪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等字樣,改為只要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等手段」或3人以上「犯下最重本刑逾5年以上」徒刑罪名,且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就算是犯罪組織。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指出,法務部在今年初提出的草案,原本是「持續性、牟利性」,只是在立法院被改為「持續性及牟利性」。

他說,例如中華統一促進黨的收入可能來自中國,搭不上牟利;很多犯罪組織也能將資金來源切割得非常清楚,讓他們的行為與牟利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牟利不該是要件,是否應修法改為「持續性或牟利性」

邱太三坦言,許多暴力犯罪的目的未必是牟利,目前的法律規定可能有問題。法務部已準備要修法。

包括王定宇、何欣純、林俊憲、邱議瑩等民進黨立委,已陸續提出修正草案,林俊憲版直接刪除難以舉證的「牟利性」,其他版本則將「持續性及牟利性」改為「持續性或牟利性」,擴大打擊犯罪組織。

邱議瑩版更將「組織犯罪條例」的宗旨,增列「確保國家安全」,並得準用「證人保護法」保護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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