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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立委促勞動部3個月內提修法規劃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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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洪申翰(中)、林宜瑾(右)、范雲(左)13日舉行「釋字第807號對夜間工作、工會同意權後續影響與對策」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一起探討。(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8月20日作出釋字807號解釋,認為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自由選擇夜間工作的權利,法條違憲,即起失效。為保障勞工權益,民進黨立委洪申翰、林宜瑾、范雲今舉行公聽會,會中作出結論,要求勞動部盤點相關法令及對於夜間工作不分性別權利的保護,並於3個月內提出後續修法規劃。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針對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大法官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並於解釋公布日起立即失效。

對此,洪申翰等人認為,大法官以「保障性別平等」宣告單一性別夜間工作限制違憲,固然回應了當前男女平權的趨勢,應予以肯定,但對於日後勞基法夜間工作的規定,以及工會同意權的落實,留下了相當大的討論空間,也成為接下來勞工及工會團體、勞動部及立法者需謹慎面對的問題。

洪申翰等人今針對此議題舉行公聽會,會中作出4點結論,包括為保障夜間工作勞工的健康安全,相關主管機關必須要了解目前勞工夜間工作情況,才能提出更有效保護措施。勞動部應對目前勞工夜間工作的樣態、人數、產業別進行了解,並於1個月內做成報告。

其次,鑑於雇主對於勞動條件具獨斷決定權,尤其是例外工時的安排,進而造成對勞工生理和心理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等的可能危害,因此實有必要強化勞僱協商及共同決定的程序,避免例外工時的浮濫運用。因此,勞動部應藉新勞動3法上路10週年之際,儘速提出補強勞資協商的必要措施,以確保勞工的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健康保障。

第三,為保障妊娠、哺乳期間的婦女拒絕夜間工作的權利,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保護措施並盡速公告。

最後,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部應盤點夜間工作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函釋,尤其對工會集體權的確保,以及對於夜間工作不分性別權利保護,並於3個月內提出後續修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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