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大型數位平台壟斷媒體利益爭議延燒,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提出「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明定媒體議價協商規定,亦規範大型數位平台應提撥一定比例營收,成立數位發展暨民主韌性基金,並透過具獨立性的委員會管理,以助新聞品質提升、改善新聞工作者勞動條件。
鑑於數位廣告市場遭大型跨國數位平台壟斷,導致新聞媒體業出現生存危機,澳洲國會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明定跨國數位平台如Google、Meta,應對使用的新聞內容付費,歐洲、美洲各國也逐步跟進立法程序,保障新聞業在數位市場的發展。國內方面,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林楚茵等人相繼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盼盡速完成三讀立法。
林宜瑾提出「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並尋求朝野立委連署,她受訪說明,這部草案是與一線記者、專家學者反覆討論,亦統整今年2月舉行的「新聞有價!數位平台和新聞媒體議價政策建議及法案展望」公聽會上各方見解後提出;同時也參考林楚茵草案版本,納入提撥議價分潤改善媒體勞動條件。
林宜瑾指出,草案要求成立「數位發展暨民主韌性基金」,並透過具獨立性的委員會管理,依合理比例運用在公共、獨立與商業媒體運作所需,確保基金真正幫助新聞提升品質。
根據草案總說明,數位平台如搜尋引擎或社群媒體,使用新聞媒體業者產製的新聞報導,無須付費即獲得巨額數位廣告收益,反觀實際生產內容的新聞媒體業者,肩負龐大人事成本、承擔產製優良新聞與監督社會責任的同時,未能獲取合理收益,致使台灣傳統及數位新聞產業經營環境越趨艱困。
草案規定,為建立新聞媒體產業與數位平台產業間合理分潤機制,特定本法,以期維持自由優質新聞環境,強化公共討論及民主問責;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為實質促進台灣新聞發展、改善第一線新聞工作者勞動條件,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置數位新聞發展暨民主韌性基金,而基金財源包括,經公告的數位平台經營者,每年提撥本地廣告年度營業額5%,以及中央各部、會、署每年編列預算的捐贈等。
草案規定,新聞媒體業得就原創性新聞內容於數位平台轉載且影響其數位廣告收益部分,與數位平台經營者進行議價協商。
至於數位平台經營者的定義,草案明定,要具備3款條件,並經主管機關公告;其中1款條件為,其最終控制者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球網站或線上服務,前12個月或前一會計年度平均月活躍使用者合計達10億人以上,或同一期間我國境內平均月活躍使用者合計達1000萬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