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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涉賄辭職 不得參加補選

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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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審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當選人就職後若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國民黨立委修法是因「李全教」而來。(資料照,記者蔡文居攝)

立院審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當選人就職後若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國民黨立委修法是因「李全教」而來。(資料照,記者蔡文居攝)

2016/06/23 06:00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於過去曾有公職人員遭判賄選有罪,辭職後補選又當選,引發爭議,修正草案明訂當選人就職後若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中選會主委劉義周列席答詢表示,過去因賄選判決而主動辭職,又參與補選當選的例子,近期有屏東縣琉球鄉長、花蓮縣秀林鄉長。

國民黨立委黃昭順審查時,提案在全台北、中、南、東舉辦三至五場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後,再進行審查,並批民進黨立委是「李全教憂鬱」,民進黨也有很多人賄選,不能針對國民黨。

民進黨立委則認為,修法是端正選風,兼顧選舉公平性,並無針對性。民進黨立委林俊憲更直言,「國民黨那麼乾淨,就一起來支持這種反對買票的條文」。國民黨立委之後未強力杯葛,草案順利通過,但送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有鑑於過去曾發生地方民代在賄選遭判刑前先請辭,導致該職務無法由落選最高票者遞補,且投入補選又當選,引發爭議,昨天通過條文規定,當選人就職後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條文同時明訂,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賄選於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於審理中自行辭職,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規定。

若判決確定 將追還薪資、研究費等

修正草案規定,若因被判決賄選,依規定停止職務或職權的人員,於停職期間不得支領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若改判無罪復職,則補發停職期間未支領金額。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其任職期間的薪資、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由原服務機關予以追還,但助理補助費不予追還,若屆期不繳回,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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