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是否規範到「原料」 不同法官就有不同見解
〔記者張文川、蘇芳禾、王善嬿/綜合報導〕頂新劣油案獲判無罪,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質疑,同樣使用越南大幸福油品的油,今年嘉義地院判決永成及久豐油脂公司等相關負責人有罪,為何頂新無罪?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批評,整個行政體系、地檢署、地方法院「全部都在為魏家開脫!」
立委批「全都在為魏家開脫」
去年十月卅日,史無前例全國同步起訴黑心油廠,彰化、嘉義、高雄、台南、台北等五地檢署,分別起訴味全、頂新製油等八家公司,加上去年十月初起訴的屏東強冠餿水油案。
本報記者檢視,六案經一年審理,目前兩件做出一審宣判;嘉院判被告有罪,彰院判被告無罪。關鍵在於食安法是否規範到食用油「原料」,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就有不同見解。
永成、久豐被控將混攙了來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魚油、牛油,以及飼料油、回收油、棕櫚油的豬油,賣給頂新正義公司加工包裝出售。嘉院今年七月宣判,永成總經理蔡鎮州十五年徒刑、併科罰金二千八百萬元,副總經理蔡耀鋐八年徒刑;久豐負責人邱飛龍十年徒刑、併科罰金四百五十萬元,胞妹邱麗品九年徒刑。
嘉院合議庭認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是指供人飲食或咀嚼的產品及其「原料」;且明定食品或添加物有假冒情形者,禁止製造、販賣、陳列。顯見立法時已有管制原料端,不能因精製後的成品合乎標準,就把先前「違法販賣食品原料」的行為視為合法。
再回顧去年十月初屏東地檢署起訴強冠餿水油案,屏東地院依據違反食安法「攙偽假冒」罪、刑法加重詐欺罪,判強冠董事長葉文祥、副總經理戴啟川各廿年徒刑,其中食安法判五年,可以易科罰金。
屏院認定,只要原料或內含成分與標示不符,即構成攙偽假冒罪,不會因下游驗收通過酸價等檢驗即不犯法。彰院則認定油脂酸價只能做為油脂新鮮度、加工程度指標,兩者也有很大的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