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年以各種方式對台灣進行全面統戰,甚至利用台灣的自由民主體制來「以民主反民主」,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見圖)等人共同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明定若為中共黨政軍機構或團體從事危害國安之政治宣傳,將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有鑑於中國近年以各種方式對台灣進行全面統戰,甚至利用台灣的自由民主體制來「以民主反民主」,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莊瑞雄、蘇震清等人共同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明定若為中共黨政軍機構或團體從事危害國安之政治宣傳,將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草案由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莊瑞雄、蘇震清提案,並獲賴瑞隆、陳歐珀、趙天麟等16位立委連署,今獲立法院院會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草案條文明定,我國人民、公法人與私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均不得為中共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團體或其派遣人之代理人,也不得替中共黨政軍及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或其代理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之政治宣傳,或接受其指示或委託而為之。
此外,我國人民、公私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也不得出席或參加中共黨政軍機關、團體或其代理人舉辦、共同舉辦的會議,發表危害國家安全之決議、共同聲明或相應聲明。
條文中授權各主管機關,若有事實合理懷疑人民、公私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是中共代理人,應通知其本人或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到場詢問,必要時,並得命其提出相關資料。
若違反上述規定,條文明定,將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被主管機關要求到場詢問,卻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不答覆、虛偽陳述、拒絕提交資料,也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另外,陳亭妃等人也同步提案修正「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廣電三法」,草案條文明定,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府,或其人民與團體之外國人,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負責人、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條文中還規定,主管機關應把業者是否播送不實訊息及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納入廣播或電視執照換發時的審酌事項。另外,電台應利害關係人要求更正錯誤報導時,應以相同時間、品質播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