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在立法委員任內涉嫌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依「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月,上訴後,最高法院承審庭針對「實質影響力說」的歧異法律見解提案刑事大法庭,並定今年3月2日宣示裁定。
刑事大法庭審理的法律問題有二,一為: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為,是否屬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可否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作為認定的標準?
二為: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禁止假借職權圖利」規定,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所稱的「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等」的要件?
大法庭商請陽明交通大學教授林志潔、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恒達、謝煜偉、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洪兆承等4位法律專家學者,到庭提供法律鑑定意見。
林志潔認為應採實質影響力說,若將民意代表的職權嚴格限縮於行政一體的上下指揮監督關係,可能導致「法定職權說」中為人詬病的階級處罰失衡結果。
許恆達、謝煜偉、洪兆承則指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應採法定職務說。許強調職務上行為應以「事務領域」為中心,應與「職」或「務」有關,而非「職位」。
許恆達解釋,賄賂罪的處罰核心是職務連結的公正性利益,以事務領域為介面因子,民代的公、私領域活動應明確劃分,必須扣緊在事務領域上,例如請託內容必須是立委權限可以執行的,才具備處罰理由,以符合罪刑法定主義。
最高檢察署蒞庭檢察官林俊言、李進榮則指,「職務上行為」包含「職務行為」與「職務密接關連行為」,後者又包括「準職務行為、本於職務於派生習慣上為其事實上所管行為」與「基於職務而利用其事實上影響力行為」。
檢察官解釋,諸如議場外勸誘其他議員支持議案、採購案,或參加非正式協調會、受託關說施壓行政部門,都是從其職務上行為推導出來,其行為與民代職務權限有密接關連,並藉以獲得不法財產或利益,該當職務上行為收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