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 是政治迫害?或是一件立法委員利用人頭名義詐領助理費的貪污案?
我試著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給大家做參考。
首先這些掛名的助理如果均有實質性工作,縱使沒有經常性的在辦公室,也不算是人頭助理。而且助理的薪資有實質滙到該助理所控制的帳戶,而且該戶頭帳戶由該助理實質控制,即不構成貪污。但立法委員及該被質疑的助理,應舉証証明有實質工作,且自己保管該帳戶。
至於立委與助理約定薪水一定數額捐出給辦公室運作費用,究竟是低薪高報的問題,而有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變相的貪污罪?抑或只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捐贈行為,應尊重雙方的意願!
基本上我認為進入助理的戶頭的錢已經是屬於助理所有。所以應該尊重雙方當事人捐贈的合意,而不應該再課以貪污或偽造文書。
在前立法委員吳**的助理費案,已經確認助理捐贈是合法的。
至於立法委員的辦公室公款帳戶,基本上是立法委員本身的私帳戶,不是政府的公款。縱算立法委員用在私人用途例如衞生棉,也不算是貪污,應該要澄清。
至於如果掛名的助理,並沒有實質工作,而祇是人頭,其帳戶並由立法委員控制管理。則是否構成貪污?仍以該經費是否實質另外聘請登記外之助理協助立法委員工作及服務而定。
如果有實質另外聘人服務,則不構成貪污。但可能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例如台南市吳、蔡、曾三位議員最終均不構成貪污,而僅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輕罪輕判。
以高虹安的案例,要釐清的是究極是「助理費低薪高報」?抑或是捐贈?而關鍵的指標,究竟是助理的帳戶戶頭,是由助理自行保管?或是由立法委員保管?如果是助理自行保管應該就是捐贈了。
就高虹安此一案例來看,看起來比較傾向是合法的捐贈!
回答各位朋友共同關心的一個問題:
低薪高報,再合意捐贈,的確有脫法行為之嫌,的確是不可取。
但目前法律並沒有禁止合意捐贈。對於刑事責任應該採取法律明確性原則,所以要推翻合意捐贈,必須要有明文禁止規定。這也是目前法院傾向有雙方合意捐贈,不構成貪污的理由。所以未來應該要考慮明確規範禁止立委、民代不可以低薪高報再捐贈的行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