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顯智委員表示,政院版《礦業法》關於原住民族諮商同意部分,對於已經過一次諮商同意的礦場,在礦權許可展限時是否需再次進行諮商同意,僅規範由部落與礦業權者雙方合意決定。邱委員擔憂,在礦業權者可能不願重辦諮商同意的情況下,將會出現「一代同意,後代不能不同意」問題。
邱顯智委員強調,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 894 號判決中明確指出,主管機關每20年應審酌環境變化、資源開發和社會變遷等,重新判斷礦權設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因此,無論是出於世代正義,或是為符合《原住民基本法》意旨,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應與礦業權展限一樣設有期限,才是合理法規設計。
立法委員 陳椒華指出,政院版《礦業法》規定,礦業用地面積大於 2 公頃,但最近 5 年內平均產量在 5 萬公噸以下的礦場,不需進行環評而是用寬鬆環境調查分析。也沒有針對後續可能因開發導致環境產生變化等問題,訂立追蹤監督與管理機制。陳椒華委員強調,大、小礦都應該進行環評或環差,並公開完整採礦計劃以及每三至六個月提出採礦報告及環境調查報告。
陳椒華委員也提到,政院版《礦業法》雖增訂礦場關閉計畫,但具體內容卻相當空乏。陳椒華委員認為,礦場關閉計畫應明確納入勞工安置規劃,並與當地居民、政府機關等利害關係人,共同商議該土地可行的再利用方式,以因應當地產業轉變及礦場轉型的問題。
王婉諭委員表示,儘速完成《礦業法》修法,不僅是全民期盼更是蔡英文政府對國人的承諾。王婉諭委員呼籲,對於無法形成共識的條文,召委應果斷將該條文保留,交付協商,以利修法程序繼續進行。此次審查希望讓有共識的法條先送出委員會,至少先達成一部分的階段性目標。
王婉諭委員最後強調,完成《礦業法》修法,絕對是第十屆立法院無可迴避的責任。下個會期已是本屆倒數第二個會期,若讓審議進度持續延宕,恐又會因屆期不連續,重蹈第九屆《礦業法》修法功虧一簣的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