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是否支持「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其重點並不在於18歲或是20歲,而是在於:我們身為國家的公民,我們是否擁有公民權?擁有選舉的投票權就是公民權嗎?不是的。
我所認識的公民權是,公民對於公共政策至少必須要擁有(1)充分獲得資訊的權利、(2)充分表達意見及回覆的權利、(3)充分參與公共政策決策制訂的權利,而(4)政府也必須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
但若以我所熟悉的都市計畫、土地徵收、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為例,我們公民其實都是被政府及其所結盟的投機炒作政商權貴集團所排除,我們根本都沒有擁有公民權的!
因此,當我們這群成年人或老年人都沒有擁有上述公民權時,通過了這項修憲複決案又會產生什麼效果呢?其結果只是讓18歲年輕人跟我們一樣是沒有擁有公民權的「假公民」罷了。
因此,我不會熱衷於這個憲法複決案,我也認為它是一個虛偽的議案,是主政者所欲建構的一個迷思,它不只是欺騙了年輕人,它也欺騙了我們這群成年人,讓我們誤以為我們是擁有公民權;但,請讓我再次重申,我們其實只是一群沒有擁有公民權的「台灣假公民」罷了...原文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