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在111年4月4日上午9時40分間,酒後開車在臺南市歸仁區大德路127號前,與陳姓男子開車擦撞。經警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22毫克。
檢察官認為回推陳男上路時之吐氣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0.26毫克,已超過0.25,而且陳男經警實施直線、平衡測試也沒有通過,所以以酒駕罪提起公訴。
然而,台南地方法院在111年7月25日判決無罪!
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是認為刑法第185條之3既經修正,即應以實際測得之酒精濃度作為判斷,不能用回溯推算方式來認定。
另外,判決書也指出,警查獲後,實施酒駕測試觀察紀錄表「查獲後之狀態」雖然勾選「呆滯木僵」一項,但被告究為何「呆滯木僵」?並未說明,自難憑以認定被告已因酒後無法駕車。
警察雖然也做了直線、平衡測試,並於測試觀察紀錄表記載「步行時左右搖晃,腳步不穩。」、「手腳部顫抖,身體無法保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