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中正路有一棟「原臺南庶民信用組合日式建物」,屬於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所有。在109年1月31日被台南市政府文化局公告指定為歷史建築。
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認為文化局指定程序違法,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後,認為台南市政府文化局越權指定,確實違法,在111年7月12日判決撤銷!
判決書表示,臺南市文資審議會並非配置於文化局層級之委員會,且文化局並非文資法所定歷史建築之有權登錄機關,其以自己名義作成原處分將系爭建物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並公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即有違誤!
判決書指出,文資審議會之召集人必須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而文資審議會之委員則須由主管機關首長遴聘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其組織始屬適法;審議會開會審議該辦法第2條所定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廢止之審議事項,均須由兼任文資審議會之召集人主管機關首長擔任主席,或須由主管機關首長指派代表所兼任之召集人擔任主席,依循前揭法定程序進行審議及表決,其程序始屬適法;亦足見兼任文資審議會之召集人或指派代表兼任召集人的主管機關首長,其所屬之行政機關始屬文資法上審議、認定、公告登錄文化資產之適格主管機關。
判決書另指出,文化局僅具有古蹟及歷史建築之營運管理權責。必須經臺南市政府公告登錄之後,文化局才有營運、管理等執行面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