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今(26)日針對鴻海投資新紫光集團一事,舉行「鴻海投身中國隊,赴中投審別放水」記者會。鴻海投資中國新紫光集團案具有重大政治意涵,因此,時代力量呼籲投審會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罰未經許可就赴中投資的企業,且在重大個案審查上也必須審慎以對。同時,也要在法制上進行整體性補漏,才能確保關鍵技術受到完整保護。
新紫光集團,鴻海與中共國務院同時挹注資金
鴻海子公司工業富聯日前宣布轉投資中國新紫光集團。重組後的紫光集團在中國「半導體國家隊」的計畫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新紫光集團由智廣芯控股百分之百持有,而智廣芯持股最大的兩個股東分別是晟粵廣州和建廣廣銘,兩者分別持股大約百分之二十。其中,晟粵廣州向上追溯就是鴻海子公司工業富聯。同時,建廣廣銘背後則是中共國務院的資金主導挹注。
因此,這筆投資案可以解讀為鴻海將挹注資金,和中共國務院一同發展中國半導體產業。過去數年鴻海在中國少有投資,現一出手就是與中共國務院合作發展關鍵產業,這不僅意味著與中共的關係等政治考量。長遠來看,更可能嚴重威脅臺灣半導體產業的發展。
鴻海入股紫光先斬後奏,視台灣法規與主管機關如無物
時代力量指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及相關子法規定,台灣公司對中投資無論是直接投資抑或是轉投資,除非 #無涉敏感產業且 # 未及 100 萬美元,否則都應事前申請核准。然而,鴻海此次轉投資案金額超過8億美元(折合新台幣約 240 億元),並在今年7 月 11 日就已投資,卻遲至 7 月 19 日才送件給投審會審查。
時代力量強調,此件投資案不只涉及敏感赴中投資議題,鴻海在程序上更是先斬後奏,視台灣法規與主管機關如無物。投審會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嚴格審查,針對明顯違法事實更應依法予以懲處。
同時,投審會也應思考,依法雖然最高可罰2,500萬元,沒改善則可連續罰,但這個裁罰金額對於動輒投資數十億、數百億的大型跨國企業與巨額投資案,缺乏有效的嚇阻效果。
台企赴中投資、中資來台投資規範未能與時俱進必須重新檢討
除此之外,投審會也應針對相關法規進行抓漏更新。首先,在「赴中投資禁止項目」中, 如IC 設計業、12 吋晶圓鑄造、12 吋記憶體等重要半導體技術,在馬政府期間從禁止類改為一般類,這些技術是否會影響台灣的「重要產業競爭力」、是否從而符合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投審會應該聯合相關部會謹慎思考並更新禁止列表。其次,關於「中資來台投資許可項目」,上次修正已是十年前,相關規範早已跟不上科技產業發展的速度。
時代力量強調,今年5月《國家安全法》修法後,「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已經正式入法,現行的赴中投資禁止的項目、中資來台投資禁止的項目都尚未修正,對於關鍵技術的保護仍未發揮應有功效。時代力量呼籲,投審會針對年久未修的規範,應儘速更新以符合當今需求。各行政部門也需立即啟動全盤檢討,參酌其他國家規範,納入中共對我國各層面實質威脅的現況,使整體法規更加健全,保護我國關鍵技術及優勢產業,避免遭到中共竊取,或以投資併購之名,行經濟滲透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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