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鴻薇臉書表示,今天我和練鴻慶提出林智堅論文抄襲案新事證!
林智堅辯護侵權荒腔走板,用錯誤概念,聲稱因為論文於標案結案之前所以沒有侵權,沒想到中華大學的論文正本封面,上面說明林智堅是2008年8月完稿,等於宣判林智堅侵權事實,連審都不用審!
這份中華大學正本論文,直接說明林智堅說謊,他說自己6月26日口試,並於結案日7月2日前完稿發表論文,所以結案之前發表論文不算侵權,先不論林智堅法律概念何等荒謬,中華大學論文封面,直接寫明這份論文是2008年8月完稿,用他自己的邏輯都證明自己侵權,也證明林智堅真的對自己的論文很不熟,才會漏洞百出。
更別說一般社會大眾認知,這份標案是在6月20日完成,是在口試之前,也就是這份論文實際上產生兩次侵犯國家著作財產權行為,也警告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面對這樣的事證,還不起訴就是瀆職!就是做賤國家財產。
另外林智堅團隊解讀合約有誤。
王鴻薇也請德益法律事務所主管律師柯晨晧來做合約說明。
原文按此
王鴻薇也請德益法律事務所主管律師柯晨晧來做合約說明。
合約明文規定,著作權與人格權只存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與中華大學,林智堅根本就不是契約主體,其次,合約第8條第5款也明文寫了,合約未完成期間,中華大學未經竹科管局同意,不得將其成果直接或間接公開給第三人知道,更何況是以發表期刊論文的形式。
而且依照契約第14條第4項的約定涉及標案著作權的使用,應該按照法令進行授權,且費用由廠商負擔。林智堅並非契約主體卻公開發表論文,竹科管理局應該調查中華大學與林智堅當時有無請求竹科管理局授權並透過中華大學付費,因此若林智堅沒有出具竹科管理局的授權相關證明,即便他是原作者都涉嫌侵權。
原文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