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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燈大廠龍鋒企業董座父子涉犯證券交易法等罪遭起訴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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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國內汽車燈具大廠「龍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玉柱為申請股票上市、櫃,設立投資公司入股「至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過半股權,林玉柱等人為避免遭龍鋒公司先前違反反托拉斯法案件波及,竟透過紙上公司交易,製作不實財務報告,又為掩飾無實際進出貨,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涉犯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罪,日前南檢偵查終結,將林玉柱父子等人提起公訴。

至寶公司原係電腦電源供應器之製造及銷售商,因97年金融海嘯致連年虧損,面臨經營危機;龍鋒公司係國內汽車燈具大廠,原欲於97年間申請股票上櫃後再轉上市,惟龍鋒公司及其海外子公司E-lite、林玉柱,因在美國涉嫌操縱車燈產品市場價格,遭美國司法部以違反反托拉斯法進行調查,龍鋒公司因此難於國內申請股票上市、櫃。


▲2011年,林玉柱(左)因違反反托拉斯法遭到美國法院起訴。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林玉柱遂與周青麟(至寶光電負責人)達成合作共識,商議由林玉柱入股至寶公司,至寶公司則配合轉型外銷龍鋒集團(即龍鋒公司、龍璟光電公司、生伯公司)之相關車燈產品,為避免龍鋒公司在美國所涉之反托拉斯法案件波及至寶公司,故由林玉柱先出資另成立投資公司,再以該投資公司名義入股至寶公司。

周青麟配合於100年3月23日、8月29日,2次召集至寶公司董事會,辦理該年度第1次及第2次私募,並以至誠公司為私募之應募人,第1次私募所需股款,由林玉柱指示楊茂泉,由林玉柱個人及自威龍公司、龍淇公司及龍鎰公司調集資金後,存入至誠公司帳戶,再行匯入至寶公司帳戶繳納股款。

第2次私募除周青麟自行出資336萬元外,其餘私募所需股款,林玉柱指示楊茂泉,由林玉柱個人及自龍鋒公司、威龍公司、龍淇公司及龍鎰公司調集資金,並以林玉柱個人定期存款存單作為擔保後,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分行貸款1億6,000萬元予至誠公司,再匯入至寶公司帳戶繳納股款,製造前揭2次私募形式上係由周青麟掛名董事長之至誠公司擔任應募人之外觀,惟實質上均係林玉柱透過至誠公司名義持有至寶公司股份。

100年9月間,林玉柱取得至寶公司過半數股權並實質控制至寶公司後,為增加至寶公司營業額,陸續移轉原屬龍鋒公司之北美洲地區客戶ALEXTINO、REGIONMAX公司予至寶公司,惟林玉柱為避免龍鋒公司、龍璟光電及生伯公司與至寶公司間之交易遭外界查覺而致至寶公司受龍鋒公司上述反托拉斯法案件波及,經與楊茂泉、蘇琡雅、周玉文共同商議後,決議由周玉文先設立紙上公司,龍鋒公司、龍璟光電、生伯公司與至寶公司再透過紙上公司互為交易,林玉柱並同意周玉文可從中獲取交易價金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不等之價差作為報酬。


▲林玉柱(左二)也是台南市大台南警察之友會理事長。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至寶公司各期之財務報告分別經由時任至寶公司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之周青麟、陳芳瑜、林世淇、楊政仁、蔡南星及楊卓勳等人核章,聲明內容並無虛偽或隱匿後,送交予不知情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核閱或查核完竣,並出具核閱或查核報告後,由至寶公司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並公告,使至寶公司申報及公告之100年度至107年度第1季財務報告之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而足生損害於證券交易市場投資人之正確判斷及主管機關對於至寶公司財務報告查核之正確性。

林玉柱等人均明知周玉文所分別設立之五揚公司、鎬暐公司、領祥公司,純係配合龍鋒公司、龍璟光電公司用以掩飾與至寶公司間交易之紙上公司,五揚公司、鎬暐公司、領祥公司與龍鋒公司、龍璟光電公司、至寶公司間並無實際進出貨之事實,相關交易均係由龍鋒公司主導決定各項交易內容之品項、價格及數量等情,渠等竟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龍鋒公司、龍璟光電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五揚公司、領祥公司,並據以向五揚公司、領祥公司請款,再由周玉文、郭麗雪指示梁涴鈞及莊美芳按龍鋒公司指定之比例加成後,開立五揚公司、領祥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予至寶公司,並據以向至寶公司請款。

同時另由至寶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鎬暐公司,並據以向鎬暐公司請款,再由周玉文、郭麗雪指示梁涴鈞及莊美芳按龍鋒公司指定之比例加成後,開立鎬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予龍鋒公司、龍璟光電公司,並據以向龍鋒公司、龍璟光電公司請款,而以上揭間接交易之方式掩飾龍鋒公司、龍璟光電公司與至寶公司間之交易。

林玉柱供稱,「伊設立至誠公司投資至寶私募普通股以入主至寶公司,至誠公司為至寶公司最大股東,當時因反托拉斯法案件,伊擔心美國跨海求償,所以伊跟龍鋒公司幹部說來設幾家貿易公司,後來伊找一些協力廠商來開會,被告周玉文知道後來找伊說希望讓他來做,伊跟被告周玉文說利潤約千分之四,被告周玉文成立3間公司,1家負責跟至寶公司買LED賣給龍鋒公司,1家是龍鋒公司的車燈透過這間來賣給至寶公司,另1間是龍鋒公司透過這間賣改裝車的相關產品給至寶公司,這3間公司只要有書面作業就好,且無法決定買賣的數量和價格,是龍鋒公司和至寶公司的業務和採購談好等語」。

林辯稱,「伊將台灣財務全部授權被告楊茂泉,伊要求被告楊茂泉不能違法,至寶公司營運由被告周青麟負責規劃,伊沒有主導,至寶公司財務報告是被告周青麟負責,伊未干涉,伊未安排蔡南星、林永祥、陳芳瑜等人到至寶公司任職,龍鋒公司沒有控制至寶公司,伊沒有決策權,伊跟被告楊茂泉都是在討論龍鋒公司的事而已,沒有討論至寶公司的人事、廠房云云」。

原文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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