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與人有債務糾紛,竟然在債務人住家大門貼上:「OOO請回電」字條。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認為王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之規定,因而處以罰鍰1,000元。
王男認為他的目的是為了催繳欠款的通知,沒有違法,因此向台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台南地方法院在111年6月9日駁回王男的異議。
王男是在111年3月17日上午10時55分許,在臺南市北區西門路住宅大門,張貼載有「OOO請回電」字樣之紙張。王男因為親自前往現場尋訪,因未遇到債務人,故留下字條。
王男向法官說,他顧及債務人與鄰里和睦,未在字條中透漏任何債權債務相關細節,係基於合法之目的,非任意張貼。
不過法官不採信他的說詞。
裁定書指出,按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處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定有明文。王男未經許可,在臺南市北區西門路張貼載有「OOO請回電」字樣之紙張,雖王男稱其目的僅係為催繳欠款之通知云云,縱認屬實,亦屬其行為之動機,不影響非行之成立。
王男又向法官說,法院文書均寄至戶籍地,郵差寄送法院、行政等文書,於收件人不在家時,也會於門上張貼郵務送達通知書,作為通知收件人之字條。
王男的說詞,法院也不採信。裁定書指出,法院送達文書,郵務人員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乃依相關法律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王男並未敘明基於任何法律規定,自與郵務人員基於法律規定所為送達方式不同。
裁定書又指出,如果王男人欲催討欠款,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替代手段為之,並無在房屋大門張貼「OOO請回電」之字樣以為通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