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某立法委員的司機,在111年1月1日晚上11時左右,獨自駕駛某立法委員座車,行經臺南市某街口時,為警攔檢,測得其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公共危險罪將該司機移送地檢署偵辦。
該司機因為已是第四次酒駕,台南地方法院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必須入監服刑。
司機上訴到台南高等法院,希望輕判,能易科罰金。
台南高等法院在今天(6月16日)開庭,審理時發現該司機在104年、107年、109年有酒駕紀錄,這次酒駕是第四次!
該司機向法官哀求再給他一次機會,他一定會戒酒。
法官詢問該司機,當時有沒有搭載立法委員?司機回答沒有。
台南高分院會不會再給該司機一次機會?必須等判決時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