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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僅「目睹」闖紅燈可否做為裁罰依據?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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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僅「目睹」闖紅燈可否做為裁罰依據?
法院詳細說明!
111.06.08
警察取締闖紅燈案件,有時不容易蒐證,如果只有警察「目睹」民眾闖紅燈,算不算數?
 
如果認為警察取締闖紅燈一定要有相片或錄影,那警察就很難取締了!因為闖紅燈都在一瞬間,來不及拍照或錄影。
 
但是,如果只憑警察說了就算,會不會有問題?
 
法院對這個問題,長期以來有不同看法,但最近已逐漸統一,認為只有警察「目睹」闖紅燈,而沒有拍照或錄影,無法裁罰!
 
台東一位李姓男子闖紅燈遭警察攔停,但警察沒有拍照或錄影,李男認為他沒有闖紅燈,雙方發生爭執。
 
李男遭裁罰後,向台東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台東地方法院在111年5月31  日撤銷罰單!
法院的理由是認為本件只有舉發員警之「目睹」作為唯一之證據,未盡舉證之責,應將原處分撤銷。
 
裁罰的監理單位向法官說,分局員警「當場目睹」李男未減速停止而闖紅燈直行,違規事實明確。而且舉發員警與李男素無怨懟,僅因:密錄器沒電、巡邏車當天行車紀錄器檔案未保留,而無法提供李男系爭違規行為之影像或光碟,故僅以員警「目睹」為證明之方法,並無違誤。
 
但是判決指出,為取締闖紅燈違規而執勤,其自有充份之事前準備時間,員警更應準備攝錄影等科學儀器,以取得違規相片或錄影光碟等證據資料,佐證其親見之違規事實。
 
判決書又表示,值勤員警或因職務特性所需,或因內部管考、績效考評等因素,於取締交通違規事件上,立場上可能並非超然中立,其於舉發違規時,處於與違規行為人有利害關係之對立狀態,且人證本質上可能有觀察錯誤、偏見、不誠實之個人差異,不應做為唯一證據,亦不若物證令人信服。
 
判決書強調,員警在舉發時,係處於與原告有利害關係之對立狀態,且其在取締時,本質上可能因個人之知覺,而有觀察錯誤、偏見、不誠實之個人差異,亦不若物證令人信服,故難認被告以:該員警之「目視」作為本件裁罰之唯一證據即認已盡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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