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戴姓民眾因與林姓民眾有債務糾紛,竟到林姓民眾居住社區大門撒冥紙。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認為戴姓民眾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藉端滋擾住戶,移送台南地方法院裁罰。
台南地方法院在111年3月24日裁罰新台幣2000元。
裁定書指出,戴姓民眾在111年1月21日凌晨1時05分許,駕駛小客車,至林姓民眾居住之社區大門前撒冥紙。
裁定書表示,戴姓民眾滋事擾亂,逾越一般社會所容許之合理範圍,已擾及社區住戶之安寧秩序,係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藉端滋擾住戶之違序行為。